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啓川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78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3,336元+起訴前從101年1月27日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63,183.14元、從110年7月20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9月2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16,65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