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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賴慧玲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