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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發  
被      告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三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