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簡字第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李景賢
李景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代位訴外人李景居,請求分割與被告共同繼承自被繼承人李蕭碧蓮之遺產,起訴時原告陳報李景居之遺產應繼分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73,082元。經調取李蕭碧蓮之遺產繼承登記資料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始知李景居之應繼分價值應為555,273元,是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範圍,兩造又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