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6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儷錡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11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2,050元+於起訴前從112年12月26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2月13日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760.58元+違約金1,8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