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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胡雅純  
相  對  人  劉兆鴻  
            劉OO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等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塗銷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及回復登記等事項,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均屬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