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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吳秀琴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台幣)
利息
利率年息
1
29,002
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644元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5,682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