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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11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被      告  楊育達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