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29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黃彩庭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73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