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廖禮鴻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610元,及其中新台幣3,188元自民國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