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58號
原 告 懷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翰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蕊智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