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65號
原 告 程詮車業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人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