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82號
原 告 郭柏均
法定代理人 郭偵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2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57,050元+於起訴前從114年10月15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5月18日,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3,376.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