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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宇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1789號、108年度偵字第856、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宇翔犯附表一所示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康宇翔任職遠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加盟門市,擔任門市店員,竟與郭家豪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知悉其等均未取得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之同意或授權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推由郭家豪(本院通緝中)提供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等資料與康宇翔,並接續在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文件上(詳見附表二編號1至5「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署押(詳見附表二編號1至5「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而偽造完成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表彰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申請並同意申辦門號相關事項之私文書後,再將該等私文書交與康宇翔直接或透過不知情時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加盟門市之店員張○○持以向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之權益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對於門號申辦、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致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確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所申辦而交付各該門號卡及搭配之商品,而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財物。
二、案經賴○○、曹○○、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康宇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訴二卷第13頁、第314頁;訴三卷第145頁),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訴三卷第145頁至第16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核無任何不法之瑕疵,亦認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宇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見訴二卷第312頁至第313頁;訴三卷第144頁、第16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郭家豪所述(見訴二卷第416頁)、證人即被害人楊○○所述(見警一卷第18頁至第21頁;偵一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113頁至第119頁;偵二卷第77頁至第79頁)、證人即告訴人賴○○所述(見警三卷第5頁至第7頁;偵二卷第55頁至第62頁)、證人即告訴人曹○○所述(見警二卷第67頁至第70頁;偵二卷第11頁至第17頁)、證人即被害人彭○○所述(見警二卷第117頁至第120頁;偵二卷第11頁至第17頁)、證人即告訴人廖○○所述(見警二卷第151頁至第152頁;偵二卷第55頁至第62頁、第347頁)、證人即台哥大公司○○○○加盟門市店員張○○所述(見警一卷第9頁至第14頁;偵一卷第39頁至第44頁、第113頁至第119頁;偵二卷第55頁至第62頁)、證人即遠傳公司○○○○加盟門市店員程○○所述(見警二卷第55頁至第57頁)、證人即遠傳公司○○○○加盟門市店長余○○所述(見警二卷第61頁至第63頁)相符,並有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相關書證(詳見附表三編號1至5「相關書證」欄所示)、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書寫筆跡(見偵二卷第29頁至第43頁、第67頁、第71頁)、遠傳公司109年12月21日遠傳(發)字第10911200738號函及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及繳費情形明細(見訴一卷第159頁至第173頁)、台哥大公司110年2月1日法大字第110014636號函及檢附門號申登人資料(見訴二卷第77頁至第81頁)、本院110年6月17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訴二卷第181頁)、高賢企業有限公司110年5月15日陳報狀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二卷第173頁至第1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20日刑鑑字第1090053823號函檢附之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05頁至第313頁)、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見訴一卷第83頁至第91頁)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31號判決(見偵二卷第343頁至第346頁)存卷足憑,足認被告康宇翔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皆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康宇翔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旨在處罰無製作權之人,不法製作他人之文書,若逾越授權範圍或以欺瞞之方法偽造他人署押,用以製作違反本人意思之文書,仍屬偽造署押而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085號就逾越授權範圍蓋用他人印章之解釋可茲參照)。又行動電話SIM卡係用戶識別卡(證),可供通訊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應認已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而具有財物之性質,而電信公司對於用戶申請使用SIM卡,設有一定條件,身分不符者,並不會發給,故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者,應構成詐欺取材罪。是核被告康宇翔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檢察官雖就附表一編號1至5均漏未對被告康宇翔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該罪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業已告知被告康宇翔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罪名(見訴二卷第312頁;訴三卷第144頁),而無礙於被告康宇翔之訴訟權益。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尚有行使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各項文件(詳見附表二編號1「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尚有行使「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此些部分雖均未經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署押,乃偽造該等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為其等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康宇翔及共同被告郭家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康宇翔於附表二編號1中利用無犯罪意思時任台哥大○○○○加盟門市店員之張○○以「楊○○」之名義,向台哥大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以遂行其等犯罪,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以相同偽造署押之方式,偽造完成附表二編號1至5「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各項文書後,而持以向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行使,各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取附表二編號1至5「詐得財物」欄所示財物之行為目的,手段以及侵害之法益各均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康宇翔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本件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向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人員行使之行為,無非係為遂行其等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之名義申辦門號,以詐得附表二編號1至5「詐得財物」欄所示財物之目的而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間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於行為評價上,應論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且各侵害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及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較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康宇翔所犯附表一所示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康宇翔明知未獲附表二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授權或同意,竟擅以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之名義,而為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固有不該,且前有詐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訴三卷第113頁至第115頁),素行非佳;然念其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審酌其本案各次犯行之行為手段、申辦門號之數量、對各該被害人、告訴人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侵害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0○0,000○○0○0,000○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訴三卷第179頁被告康宇翔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斟酌被告康宇翔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各次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康宇翔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其主文所示,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四、沒收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再按行為人用以犯罪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已由被告康宇翔交付與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收執而行使,已如前述,是已非屬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所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上偽造之署押(詳見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均係於各次犯行中詐欺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犯行中所偽造,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於主文中宣告沒收。 
 ㈡本案犯罪所得即附表二編號1至5「詐得財物」欄所示,均未扣案,且經被告康宇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堅稱:伊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各門號及門號搭配之商品全數交與共同被告郭家豪等語(見訴二卷第28頁;訴三卷第171頁至第174頁),復遍查全卷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上開犯罪所得,有所朋分,尚難認被告康宇翔就本件犯行有何犯罪所得可資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宇翔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尚有行使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私文書;因認被告康宇翔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查,該申請書上「楊○○」之署押是被害人楊○○於106年12月29日收到台哥大公司寄送之繳費通知後感到疑惑,並申請調閱相關申辦資料,因而簽署乙節,業經楊○○證稱明確(見警一卷第20頁至第21頁;偵一卷第41頁、第115頁),並有「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之客戶留存聯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97頁),其上承辦門市即為台哥大公司○○○○門市,足見該「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上之「楊○○」係由楊○○所親簽,並非遭人偽造,是本院無從認定被告康宇翔就門號「0000000000」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私文書部分,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惟若此部分成罪,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檢察官梁詠鈞、廖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罪名
主                     文
1
附表二編號1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造之「楊○○」署押共貳拾參枚,均沒收。
2
附表二編號2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偽造之「賴○○」署押共壹拾參枚,均沒收。
3
附表二編號3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偽造之「曹○○」署押共壹拾枚,均沒收。
4
附表二編號4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偽造之「彭○○」署押共壹拾枚,均沒收。
5
附表二編號5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偽造之「廖○○」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
【附表二】(申辦文件內容)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電信公司
申辦門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詐得財物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被害人
楊○○
台哥大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台灣大哥大 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楊○○」署押共2枚
⑴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7,容量:128G,顏色:曜石黑,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30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楊○○」署押共6枚(起訴書誤載為5枚,應予更正)
⑴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7,容量:128G,顏色:曜石黑,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30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9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⑴三星廠牌Tab1台(型號:A8.0,2017年,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9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9日「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⑴三星廠牌Tab1台(型號:A8.0,2017年,顏色: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8日「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楊○○」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8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楊○○」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8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
賴○○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5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5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5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白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4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4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⑷「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4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4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4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⑷106年12月4日「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
曹○○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6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顏色:黑色,容量:32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6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6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顏色:黑色,容量:32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6日「銷售確認單」
「曹○○」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曹○○」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金色,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5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15日「銷售確認單」
「曹○○」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曹○○」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粉色,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5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15日「銷售確認單」
「曹○○」署押1枚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被害人
彭○○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彭○○」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白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25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25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⑴三星廠牌Tab1台(型號:S28.0VE,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25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顏色: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25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30日「續約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30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1枚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
廖○○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2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2日「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
「廖○○」署押1枚
⑶107年1月11日「行動電話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1枚
⑷107年1月11日「銷售確認單」
「廖○○」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2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2日「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
「廖○○」署押1枚
⑶107年1月11日「行動電話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1枚
⑷107年1月11日「銷售確認單」
「廖○○」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2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2日「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
「廖○○」署押1枚
⑶107年1月12日「銷售確認單」
「廖○○」署押1枚
台哥大公司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8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6枚
⑴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Galaxy  C9 Pro C900,顏色:粉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8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5枚
⑴任天堂SWITCH遊戲機1台(紅藍手把)及遊戲片2片(超級瑪莉歐奧德賽、瑪莉歐賽車8豪華版)。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7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附表三】相關書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申辦門號
相關書證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被害人
楊○○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4頁至第30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台哥大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
 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
 第109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4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一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1頁
 至第36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7頁) 
*106年12月電信費繳款通知(見警一卷第23頁)
*台哥大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4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一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09頁至第411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13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15頁至第419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21頁至第423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25頁至第427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29頁至第431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訴一卷第433頁至第4
 35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37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39頁至第441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訴一卷第443頁至第4
 45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47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49頁至第451頁)
*107年2月電信費繳款通知(見偵一卷第91頁至第92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賴○○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37頁至第41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三卷第43頁) 
*賴○○筆跡(見偵二卷第63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47頁至第5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67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三卷第69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71頁至第73頁)
*賴○○筆跡(見偵二卷第63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47頁至第5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67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三卷第69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71頁至第73頁)
*賴○○筆跡(見偵二卷第63頁)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曹○○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77頁至第81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83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15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警二卷第85頁至第89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91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93頁至第95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警二卷第97頁至第10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03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彭○○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警二卷第123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25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27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29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31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37頁至第139
 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0000000000
*續約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45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廖○○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見警二卷第159頁至
 第16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63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65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5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見警二卷第171頁至
 第173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75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5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見警二卷第185頁至
 第187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5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65頁
 至第70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71頁)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高賢企業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函檢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二卷第26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72頁
 至第76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77頁)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高賢企業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函檢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二卷第26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