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玠樺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鄭森一
被 告 唐兆凱
選任辯護人 陳正軒律師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曾俊偉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78號、110年度偵字第1597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016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何玠樺、鄭森一、唐兆凱、曾俊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