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澤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議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被 告 丁銘樑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優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前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