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被 告 林振揚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作成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簽名欄所記載法官方佳蓮部分,均應更正為法官楊凱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簽名欄誤載法官方佳蓮,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