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林艾萱
法定代理人 林俊彥
郭美慧
被 告 盛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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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銘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盛博正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據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