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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林艾萱

法定代理人  林俊彥

            郭美慧

被      告  盛博正
            閩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盛博正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據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