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首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墉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陳順堯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2人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辯論終結後,發現有利被告2人之新證據,此攸關被告2人利益,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