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妙奕陞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俊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孟昭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78、1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妙奕陞有限公司、林俊宏均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