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穎嘉
曌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松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少輔律師
王鼎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本院將視案件需要使其協助其中之一項或數項,非必然使其協助全部事項)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