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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綠覆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俊偉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綠覆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