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
111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嘉竣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紜嘉
被 告 周豐竣
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段祥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高洪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洪承熙
被 告 竣豐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鄭馮翊展(原名馮翊展)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指定送達)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永登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學
被 告 蔡金都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天佑清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玟靜
被 告 温漢忠
郭咏灃
湯明翰
輝樺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俊宥
被 告 簡進宏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陳美姬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林致吉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欽榮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柏輝
被 告 李忠保
選任辯護人 陳彥霓律師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大百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翊君
被 告 吳峻任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柏森園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永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友郁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志原
被 告 侯森友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吳昱葑
吉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李松達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立新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珠
被 告 葉汶奇
邱和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曾睿竑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大鎰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武德
被 告 雄鑫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國瑋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光泯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榮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宋成暉
選任辯護人 陳奕豪律師
李代昌律師
蘇淯琳律師
被 告 王文夏
柯泯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日月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香蓁
被 告 王士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黃志忠
陳清益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吳全益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肇垣律師
被 告 陳木生
柯政呈
李永輝
劉俊宜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簡鴻哲
陳晴宜
曾承旭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蘇國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蘇信逢
侯耀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396號、111年度偵字第3756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洪承熙、鄭馮翊展、郭咏灃、曾睿竑、宋成暉、柯泯在、陳清益、吳全益、陳木生、柯政呈、李永輝、劉俊宜、簡鴻哲、陳晴宜、曾承旭、蘇信逢、侯耀仁、周豐竣、段祥麟、蔡金都、温漢忠、湯明翰、簡進宏、陳美姬、林致吉、李忠保、吳峻任、陳永軒、侯森友、吳昱葑、李松達、葉汶奇、邱和江、陳武德、黃國瑋、陳榮展、王文夏、王士豪、黃志忠、蘇國益、嘉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高洪環保有限公司、竣豐環保有限公司、永登環保有限公司、天佑清運有限公司、輝樺興業有限公司、欽榮環保有限公司、大百企業有限公司、柏森園藝有限公司、友郁工程有限公司、吉洸企業有限公司、立新工程有限公司、大鎰事業有限公司、雄鑫環保有限公司、光泯企業有限公司、日月泰有限公司、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時,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上開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