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鈦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芬
被      告  良義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蓮


上列公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156、415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鈦霖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良義通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鈦霖有限公司(下稱鈦霖公司)代表人劉錞霖【劉錞霖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高分院)以111年金上訴字第184號判決確定,鈦霖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變更負責人為黃麗芬】於109年1月1日,在不詳地點,與陳正義(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32號判決確定)簽訂「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劉錞霖設立鈦霖公司後,以鈦霖公司名義向代收金流服務平台申請代收金流服務後,將該代收金流服務提供予陳正義及其所幫助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劉錞霖明知任意提供名義供他人設立人頭公司及提供其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代收金流服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取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4月6日申請成立鈦霖公司後,復於同年月29日以鈦霖公司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再於同年5月4日向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申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約定鈦霖公司可透過派維爾公司所建置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系統收取客戶款項,派維爾公司再將代收款項匯入華南帳戶內,劉錞霖再將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代收金流服務、鈦霖公司之大小印章提供陳正義,並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7、44、46所示之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後,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將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款項,匯至派維爾公司提供予鈦霖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內(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均為華南帳戶)而詐欺既遂,其中編號2、8、10、13、14、16、18至21、23至32-1、33、34、36、37、44、46所示款項經派維爾公司匯入華南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後該等款項匯回派維爾公司之帳戶,並經派維爾公司扣押,不影響上述洗錢既遂之結果);至編號15、17、32-2所示款項尚未匯入華南帳戶,即遭派維爾公司扣押,及編號22、35所示款項尚未匯入華南帳戶,即遭派維爾公司退還該等編號所示被害人,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所得來源,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洗錢未遂。
二、良義通有限公司(下稱良義通公司)代表人張正義(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雄高分院以111年金上訴字第184號判決確定,良義通公司於110年1月12日變更負責人為陳慧蓮)於109年1月1日,在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五福路之享溫馨KTV,與陳正義簽訂「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張正義設立良義通公司後,以良義通公司名義向代收金流服務平台申請代收金流服務後,將該代收金流服務提供予陳正義及其所幫助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張正義明知任意提供名義供他人設立人頭公司及提供其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代收金流服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取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3月31日申請成立良義通公司,復於同年4月14日以良義通公司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再於同年月21日向派維爾公司申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約定良義通公司可透過派維爾公司所建置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系統收取客戶款項後,派維爾公司將代收款項匯入彰銀帳戶內。張正義再將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代收金流服務提供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孫O駿(所涉違法洗錢防治法等案件,另由本院審理中)使用,並獲得報酬80,000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38至43、45、47、48所示之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各依上開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將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款項,匯至派維爾公司提供良義通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內(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均為彰銀帳戶)而詐欺既遂,其中編號2至6、8至12、38至43、45、47、48所示款項經派維爾公司匯入彰銀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後該等款項匯回派維爾公司之帳戶,並經派維爾公司扣押,不影響上述洗錢既遂之結果);至編號1、7所示款項尚未匯入彰銀帳戶,即遭派維爾公司扣押,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所得來源,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洗錢未遂。
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之解散,固為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鈦霖公司固於112年6月2日經經濟部以函文廢止其公司登記在案,然此前已發生犯罪事實一所示當時登記負責人劉錞霖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行為,被告鈦霖公司並經檢察官依法起訴,且迄至本案宣判時點尚未完成清算程序乙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112年6月6日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則被告鈦霖公司就本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屬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而屬清算範圍內之事務,應繼續辦理了結,則被告鈦霖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並未消滅,本院自得為實體裁判。而被告鈦霖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僅黃麗芬1人,且未曾於公司章程中另規定清算人,亦無以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之情事乙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同意書、本院112年6月6日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查,故應以全體股東即黃麗芬為清算人,而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鈦霖公司之代表人依法為黃麗芬1人,經本院合法通知黃麗芬到庭,訴訟程序自屬合法,併此敘明。
二、按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上開關於一造缺席判決之規定。經查,被告鈦霖公司之代表人黃麗芬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簡上卷第359至361、411、463頁)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到庭陳述,而逕行判決。
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下合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良義通公司之代表人陳慧蓮、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簡上卷第451至452頁),而被告鈦霖公司之代表人黃麗芬未對上揭屬傳聞證據之供述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另案被告張正義及劉錞霖坦承不諱(金上訴卷第135頁),並經證人即派維爾公司會計陳O涵證述(簡上卷第270至271頁)、證人即另案被告陳O義證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102至104頁、警一卷第2至3頁)明確,復有【良義通公司部分】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警一卷第7至10頁)、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警一卷第17至20頁)、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警二卷第66至71頁)、合作金庫銀行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警二卷第72至80頁、彰警分偵字第1100042785號卷第46至73頁)、彰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1至26頁、警三卷第49至68頁、偵一卷第49至53頁、第129至19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偵二卷第13至14頁)、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審易卷第25頁)、良義通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龍警分刑字第1100004958號卷第80至86頁、審易卷第37至41頁)、【鈦霖公司部分】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警七卷第145至152頁)、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警二卷第30至33頁)、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警七卷第105至115頁)、華南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傳票及臨櫃影像(警二卷第21至23頁、警七卷第116至144頁、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171至183頁、審易卷一第293至33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10年07月30日合金苓雅字第1100002462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審易卷一第267至28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偵一卷第5至9、33至34頁)、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審易卷第23頁)、鈦霖公司變更登記表(簡卷第25至29頁)、【劉錞霖、張正義所涉案件】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偵一卷第7至19頁)、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19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偵一卷第21至25頁)、橋頭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5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簡上卷第121至123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5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簡上卷第125至126頁)、高雄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簡上卷第127至130頁)、橋頭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簡上卷第131至133頁)、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88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簡上卷第135至139頁)、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簡卷第37至66頁)、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裁定(簡上卷第193至230頁、第239至240頁),及派維爾公司112年3月13日派管字第11203130003號函及所附資料(簡上卷第333至337頁),及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及提出之對話暨匯款資料、報案資料及派維爾公司函文在卷可佐,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核另案被告張正義、劉錞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又另案被告張正義、劉錞霖各以一提供前述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行為,同時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被害人遂行上述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1罪。
 ㈡是核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因負責人劉錞霖、張正義執行業務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均應科以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罰金。
 ㈢查檢察官起訴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犯罪事實,後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38至48所示犯罪事實,該等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㈣檢察官以被告2人均為人頭公司,設立時均無主要業務,專為收取被害人款項洗錢之用,嚴重危害金融制序,並增加詐欺集團犯罪斷點及查緝之困難度,對於社會秩序及被害人已造成嚴重之危害,且本案被害人眾多,原審量刑過輕,另附表所示被害人受騙所匯款項業經派維爾公司撥款予被告2人之帳戶,旋遭不明人士予以網路轉帳及提領現金,而已洗錢既遂階段等為由提起上訴。經查原審漏未審決判決前已存在卷內如附表編號38至42所示被害人之受害事實,以及未及斟酌判決後方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43至48所示被害人之受害事實,又附表編號2至6、8至14、16、18至21、23至32-1、33、34、36至48所示被害人所匯款項均業經派維爾公司撥款至被告2人之帳戶內,嗣後該等款項再匯回派維爾公司之帳戶並經扣押,被告2人此等部分所為,均已達幫助洗錢既遂之階段,原審此部分認定即有違誤,是檢察官以上述理由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㈤爰審酌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因原負責人劉錞霖、張正義所為犯行之被害人分別為30人、18人,及各該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失之金額等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程度範圍;另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迄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失,致所生損害未能獲得減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至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係法人,無罰金易服勞役之問題,爰均不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追加起訴,檢察官楊翊妘提起上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
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
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附表: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虛擬帳戶
應撥款時間
扣押時間
證據出處
備 註
1
劉瓊芝
109年7月29日凌晨1時3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ROSEWU溫雨」與劉瓊芝聯繫,佯稱:可出售iphone 11智慧型手機云云,致劉瓊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①證人劉瓊芝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1至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33、35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8月25日派管字第10908250006號函(警一卷第16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2
何秉賢
109年6月4日
詐騙集團成員於WEDATE交友網站刊登博奕遊戲平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ini」與何秉賢聯繫,佯稱: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何秉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超商列印代收繳費單付款方式繳款。
109年7月1日下午5時12分許

2,500元

交易序號000701QP487203(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0日
109年9月4日
①證人何秉賢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超商繳費單(警二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2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9月10日派管字第10909100003號函(警二卷第14頁正面及背面)、鈦霖公司撥款明細表(簡上卷第261至263頁)
鈦霖公司
109年8月4日下午7時52分許
1,000元
交易序號000804QP539469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14日
109年9月4日
良義通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3
者建中
109年6月5日稍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以帳號暱稱「馮茵竹百家操作」與者建中聯繫,佯稱:可代操作博奕平台云云,致者建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5日下午7時4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2日
109年9月7日
①證人者建中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0至23、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35、49至52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9月9日派管字第10909090001號函(偵二卷第97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09年6月5日下午7時5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2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6月5日下午8時13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2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6月5日下午8時1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2日
109年9月7日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4
吳姍潔
109年8月7日下午3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媽咪」、「Mr.Jiang」與吳姍潔聯繫,佯稱:註冊SG貨幣投資網站,可獲得投資訊息以供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姍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12日下午6時29分許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21日
109年10月28日
①證人吳姍潔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存摺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三卷第25、26、29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47、48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0月30日派管字第10910300003號函(警三卷第47、48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8月12日下午8時50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21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8月13日上午9時56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21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21日
109年10月28日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5
廖挺睿
109年8月17日下午11時5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許天祐」刊登販賣賣二手機車之不實訊息,經廖挺睿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17日下午11時53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28日
109年10月6日
①證人廖挺睿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四卷第27至29、31至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103至107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0月14日派管字第10910140004號函(警四卷第1、2頁)
良義通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6
吳秀真
109年11月20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GUAN」、「灰帽」、「許茜」與吳秀真聯繫,佯稱:投資「杰爾發虛擬科技」外匯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吳秀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5日下午7時8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4日
110年1月22日
①證人吳秀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五卷第119至125、127至1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43、14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16日派管字第11003160009號函(警五卷第21至25頁)
良義通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7
吳冠霆
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eraphim Yea」與吳冠霆聯繫,佯稱:投資百家樂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冠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5日上午11時許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6日
①證人吳冠霆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六卷第23至25、135至1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37、4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2日派管字第11002020002號函(警六卷第103、104頁)
良義通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8
賴宥辰

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許
賴宥辰瀏覽網路博奕投資平台「Iron國際程式系統演算」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gf168168」與賴宥宸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賴宥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1分許

3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①證人賴宥辰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155至157、159至1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168、17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001280007號函(警七卷第163至166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110年4月20日
109年11月18日下午7時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110年4月12日
鈦霖公司
9
馮思
109年11月23日下午9時
馮思怡瀏覽網路投資廣告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菈菈」、「倩倩」、「金聚寶客服」與馮思怡聯繫,佯稱:儲值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馮思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日下午8時1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1日
110年1月30日
①證人馮思怡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173至175、177至2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02至20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3日派管字第11002030008號函(警七卷第176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09年12月1日下午9時49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1日
110年1月30日
良義通公司
10
邱庭柔(同110年度偵字第4505、5131、7351、7470、7662、7713、10422、10665、115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26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晴」、「金聚寶」、「葵葵」與邱庭柔聯繫,佯稱:儲值玩博奕遊戲可獲利云云,致邱庭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8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16時34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110年3月16日
①證人邱庭柔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211至213、217至2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229至234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003230003號函(警七卷第215、216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7日下午4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20時34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110年1月11日
良義通公司
11
陳靜怡
109年11月26日下午5時2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大量口罩交流社團2.0」以帳號暱稱「李淑玲」刊登販賣口罩之不實訊息,佯稱要販賣口罩,致陳靜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6日下午6時37分許
1,8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4日
109年12月29日
①證人陳靜怡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紀錄(警七卷第235至237、240、2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4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6日派管字第11001060001號函(警七卷第238、239頁)
良義通公司
12
江益瑋
109年11月4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德強老師」與江益瑋聯繫,佯稱:購買遊戲幣參加網路「急速賽車」遊戲勝率很高云云,致江益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4日下午8時12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3日
110年1月19日
①證人江益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警七卷第245至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59、260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0日派管字第11001200006號函(警七卷第250頁)
良義通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起訴書
13
李政恩
109年7月13日前之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王潔翎」及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阿傑」與李政恩聯繫,佯稱:可代操作賓馬博奕平台云云,致李政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超商列印代收繳費單付款方式繳款。
109年7月13日下午5時34分許

1,000元

交易序號CCAZ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24日
110年1月8日
①證人李政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超商繳費單、通訊軟體臉書、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40至143、148至1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61、16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3號函(警八卷第144、145頁)
鈦霖公司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14分許
8,000元
交易序號CCAZ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24日
110年1月8日
14
謝伊婷
110年1月10日
謝伊婷瀏覽網路博奕平台「碼幫」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I」與謝伊婷聯繫,佯稱:儲值下注賽車遊戲等可獲利云云,致謝伊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下午1時23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27日
①證人謝伊婷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轉帳明細、遊戲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67至172、175至19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99至20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7號函(警八卷第173、174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2時2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27日
15
張凱傑
110年2月6日
張凱傑瀏覽網路博奕投資平台「Iron國際程式系統商」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凱傑聯繫,佯稱:可破解博奕網站套路從中獲利云云,致張凱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7日下午6時7分
4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9日
①證人張凱傑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博奕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204、205、208至2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11、21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07號函(警八卷第206、207頁)
鈦霖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191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
16
程湟鈞
109年6月9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IG認識程湟鈞,介紹程湟鈞投注線上博奕,向程湟鈞佯稱:投注所得由公司抽取40%、自己獲利60%,待程湟鈞欲提領獲利時,客服表示無法提領,因為沒有達到交易投注量,需繼續投注云云,致程湟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09年6月9日下午6時56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609QP00000000)
109年6月19日
109年7月24日
①證人程湟鈞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超商繳費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06至2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13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23日派管字第1090723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19、220頁)
鈦霖公司
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3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609QP00000000)
109年6月19日
109年7月24日
109年6月12日下午8時59分許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609QP00000000)
109年6月19日
109年7月24日
109年6月13日18時15分許
3,715元
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609QP00000000)
109年6月19日
109年7月24日
17
陳酩栩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8分稍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陳酩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8分許
1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①證人陳酩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3至2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8至23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8月18日派管字第1090818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6、227頁)
鈦霖公司
18
劉素真
109年8月9日下午2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金磚科技廣告,向劉素真佯稱:介紹投資平台,提領金額前需扣除佣金、解除綁定程式費用後才能獲利云云,致劉素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9日下午10時6分許
1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21日
109年9月18日
①證人劉素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對帳單(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9至1315至17、61至77、87頁)
②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45至5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09號函(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109、110頁)
鈦霖公司
19
陳炯廷
109年8月20日下午1時許稍前之某時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販賣IPAD AIR3平板電腦之不實廣告,並經陳炯廷以私訊方式聯繫欲購買平板電腦後,致陳炯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20日下午1時許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28日
110年1月8日
①證人陳炯廷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8至130、132至1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43至14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2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31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0
黃維鈞
109年9月5日下午8時17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維鈞佯稱:可線上投資及購賣投資課程,可以增加額外收入云云,致黃維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7日下午11時21分許
1,001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9月25日
109年12月1日
①證人黃維鈞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95至199、203至2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214、216至219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9日派管字第1091209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200、201頁)
鈦霖公司
21
姜禮瑋
109年10月2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姜禮瑋,向姜禮瑋佯稱:至博奕投資網站可破解程式,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姜禮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日下午5時45分許
1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1月13日
①證人姜禮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37至38、41、51至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221、233、255、259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091118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83、84頁)
鈦霖公司
22
李美伶
109年10月12日下午7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百家數據廣告,向李美伶佯稱:可以使用程式在娛樂城博奕網站上贏錢云云,致李美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線上刷卡儲值點數。
109年10月15日下午9時51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已於109年10月21日刷退
①證人李美伶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13至17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18至2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1月4日派管字第10911040007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22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3
吳盈穎
109年9月間某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GOOGLE刊登打工廣告,向吳盈穎佯稱:與娛樂城老師操作使用平台投資獲利,需儲值購買點數云,致吳盈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0日下午6時7分許
5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
110年1月30日
①證人吳盈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第19至23、65、69、71至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第81、95、101、105、107頁)
鈦霖公司
24
陳俊宇
109年10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及LINE向陳俊宇佯稱:可在M8遊戲城投資獲利,但要匯佣金,且客服要求先匯一筆保證金,才可提領云云,致陳俊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8日下午8時17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6日
109年12月21日
①證人陳俊宇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9至13、32至36、40、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15至16、21至23、27至28、3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23日派管字第10912230005號函、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22日派管字第10912220004號函(
 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231、232、235、236頁)
鈦霖公司
109年10月28日下午11時3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1月6日17時48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2月21日
25
柯永江
109年12月7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貼文可準確的預測運動彩券明牌,經柯永江以LINE聯繫後,佯稱:可以代操作云云,致柯永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7時46分許
3,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110年3月18日
①證人柯永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00、101、105至1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10至11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1日派管字第11003310003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03、104頁)
鈦霖公司
26
胡碧玿
109年12月7日下午8時24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蝦皮購物賣家、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胡碧玿,稱:因操作失誤,導致有多筆訂單未結且款項需要支付,並表示會有銀行向其聯繫,要求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驗證云云,致胡碧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10時13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110年1月8日
①證人胡碧玿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48至150、153、15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55至160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51、152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7日下午10時17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110年1月8日
27
陳平助
109年12月14日下午6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星展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陳平助,佯稱:核對帳戶,並保全其個資,請其確認帳戶資料云云,致陳平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4日下午6時35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5日
110年4月12日
①證人陳平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15至117、118、1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22至124、126、13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00419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20、121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14日18時38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5日
110年4月12日
28
李慶豐
109年12月14日下午10時1分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IG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李慶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4日下午10時1分許
4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5日
110年1月12日
①證人李慶豐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06至107、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10、112至114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7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09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9
曾偉明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分之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星耀國際博奕網站廣告,致曾偉明誤信為真而在該網站儲值點數下注,經曾偉明欲領取獲利時,佯稱:要曾偉明付押金即可解鎖,致曾偉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22日
①證人曾偉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2至164、166至16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9至17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5日派管字第11001250003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5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30
張凱壹(原名張明哲)
109年12月10日下午4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聯繫張凱壹,佯稱:因張凱壹把玩宮琦娛樂城,遊戲帳號遭封鎖,解鎖帳號要匯款云云,致張凱壹陷於錯誤而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49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8日
①證人張凱壹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16至1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4至12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2、123頁)
鈦霖公司
31
張雅雯
109年12月25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 「苡萱」、「倩倩」向張雅雯佯稱:可至金聚寶娛樂城註冊會員投資下注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下午11時5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8日
110年1月26日
①證人張雅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41至144、147、148、153至1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92至19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8日派管字第11002080006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45、146頁)
鈦霖公司
32-1
林幸宜
110年1月2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賺現金之不實廣告,佯稱:在聖富娛樂城賺錢,需先儲值匯款云云,致林幸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日下午2時33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8日
110年1月14日
①證人林幸宜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74至177、181至1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89至19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00407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79、180頁)
鈦霖公司
32-2
110年1月10日下午8時3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1月14日
33
陳秀華
109年12月30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網路上刊登兼職之不實廣告,向陳秀華佯稱:加入聖富娛樂城可以投資,一天可以多賺一千多塊,且有專案可投資,投資5萬可賺40萬,可保本云云,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2月4日
①證人陳秀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9至11、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2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5號函(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23、24頁)
鈦霖公司
34
朱雅芬
109年12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之不實廣告,經朱雅芬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朱雅芬佯稱:加入晨星娛樂城匯款1000元後玩遊戲可贏錢,要提領所贏得的錢就要先行匯錢云云,致朱雅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0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2月17日
①證人朱雅芬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1至4、41、4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10、14、16、17、33、35、3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8日派管字第11004080005號函(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50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1月10日下午9時12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
110年2月17日
35
劉珍玥
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聊天軟體認識劉珍玥,並介紹劉珍玥至博奕網站投資,佯稱:穩賺不賠,欲領取獲利需刷信用卡云云,致劉珍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38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已於110年1月20日刷退
①證人劉珍玥於警詢之陳述,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廚字第1100039347號函暨所附金融卡消費明細單(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23至25、29至35、39、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129、133、13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14日派管字第11004140004號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43至45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3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6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17分許
2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36
杜泰明
110年2月8日上午11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蝦皮刊登販賣顯卡之不實廣告,向杜泰明佯稱:急需用錢,想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杜泰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8日中午12時1分許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2月19日
110年3月3日
①證人杜泰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1至2、87、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81至8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230008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15、16頁)
鈦霖公司
37
蘇暐程
110年1月8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及LINE向蘇暐程佯稱:可投資千禧娛樂賭博網站可賺錢,但要儲值30倍代幣及權利金才可領出云云,致蘇暐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16日下午6時35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2月26日
110年7月6日
①證人蘇暐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交易明細(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3、5、8、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23、25、3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7月14日派管字第11007140009號函(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43、44頁)
鈦霖公司
高雄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
38
黃章瑋
109年6月20日下午7時30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之不實廣告,經黃章瑋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章瑋佯稱:需要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黃章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21日凌晨0時17分許
20,000元
(備註:該筆款項已返還黃章瑋)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10日
①證人黃章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14至116、118至1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26至128頁)
③和解書、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1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76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16日派管字第10907160001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8至32、43至69、130、131頁)
良義通公司
39
廖峻緯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8分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廣告,經廖峻緯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廖峻緯佯稱:購買手機須先支付訂金云云,致廖峻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8分許
9,000元
(備註:該筆款項已返還廖峻緯)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9日
109年7月3日
①證人廖峻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33至14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41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7日派管字第1090707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43、144頁)
良義通公司
40
涂恩韶
109年6月2日下午10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徵美容師之不實廣告,經涂恩韶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向涂恩韶佯稱:可以幫忙償還債務,需要匯款湊整數,其餘從薪水扣除云云,致涂恩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5日下午10時1分許
20,000元
(備註:該筆款項已返還涂恩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2日
109年7月24日
①證人涂恩韶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廣告、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46至151、154至20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202、203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27日派管字第10907270001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第152、153頁)
良義通公司
41
吳藝玄
109年11月10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GOOGLE網站刊登網路兼職之不實廣告,經吳藝玄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吳藝玄佯稱:需要本金投資云云,致吳藝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0日下午9時14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2月14日
①證人吳藝玄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封面、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1、2、21至3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14至18、2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17日派管字第10912170006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37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高雄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4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2
周新宸
109年10月22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Meetme及通訊軟體LINE邀約周新宸投資,致周新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0日下午7時58分許
2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0日
110年5月10日
①證人周新宸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第27、28、44至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第33、37、41、51、5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5月17日派管字第11005170007號函暨所附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良義通公司之彰銀帳戶存摺封面、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第205、245頁)
良義通公司
高雄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3
江佩紘
109年12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以LINE暱稱「苡萱」與江佩紘聯繫,佯稱至金聚寶遊戲城(網址http://www.goldengb.com)註冊帳號,可操作遊戲賺錢云云,致江佩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39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110年1月22日
①證人江佩紘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轉帳通知擷取照片1張、對話紀錄擷取照片5紙(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卷第39、177至19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卷第41、42、47、49頁)
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001280010號函(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卷第55-56頁)

良義通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5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4
江秉叡
109年11月7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江秉叡連繫。詐騙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暱稱「忻瞳」與江秉叡取得聯繫,佯稱:連線至「rsl8899」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保證一定獲利云云,致江秉叡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7日下午7時18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4日
109年12月25日
①證人江秉叡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所提供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歷史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1119號卷第7、8、17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新北市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1119號卷第9至1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3日派管字第11002030004號函(新北市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1119號卷第21至22頁)
鈦霖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5
柯泳宏
109年6月間
高聖婷(另案偵辦)透過網路與柯泳宏結識進而交往,其後向柯泳宏佯稱:急需款項云云,致柯泳宏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2日上午2時16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
無資料
①證人柯泳宏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所提供之對話、轉帳紀錄(南縣投草警偵字第1100026049號卷第9、27、104、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南縣投草警偵字第1100026049號卷第116至119、162至163、172、175頁)
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派管字第11102230001號函(南縣投草警偵字第1100026049號卷第36至37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10月22日上午4時37分許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
無資料
良義通公司
高雄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5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6
林郁潔
109年11月13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林郁潔聯絡,向其佯稱在「金聚寶網頁」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郁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4日下午5時20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5日
110年2月5日
①證人林郁潔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所提供之金聚寶網站頁面截圖、轉帳紀錄(110年度他字第4477號卷第41至45、53、93至97、106、115頁)
②高雄市○○○○○○鎮○○○○○○○000○○○○○0000號卷第83至85頁)
鈦霖公司
橋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88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橋頭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701號等不起訴處分書
47
王禾弘
109年8月17日16時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IG上張貼投資廣告,王禾弘瀏覽後,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王禾弘佯稱:透過「忠泰投資」投資獲益,致王禾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18日16時7分許
8,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8月28日
110年2月9日
①證人王禾弘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提出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龍警分刑字第1100004958號卷第141至148頁、第155至161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02月18日派管字第11002180008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營清字第1100020089號函及檢附派維爾公司帳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龍警分刑字第1100004958號卷第68、69、95至140、152、154頁)
良義通公司
48
徐郁軒
109年6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徐郁軒朋友「陳麗如」,致電徐郁軒稱要借款,徐郁軒因而陷於錯誤,而以機車向當舖典當借款,該集團成員再佯稱以老闆「大飛」已將車輛回贖等語,徐郁軒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20日16時56分許
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9日
109年8月7日
①證人徐郁軒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其所提供之轉帳交易結果、對話紀錄(彰警分偵字第1100042785號卷第74至77頁、第83至127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6派管字第10908060006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警分偵字第1100042785號卷第29至30頁、第128至141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6月20日18時27分許
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9日
109年8月7日
109年6月20日19時55分許
3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9日
109年8月7日
109年6月20日22時17分許
1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9日
109年8月7日
109年6月20日23時21分許
14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9日
109年8月7日
卷證標目表
【本案】
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56號卷宗(簡稱本案偵一卷)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57號卷宗(簡稱本案偵二卷)
3.本院111年度審金易字第1號卷宗(簡稱審易卷)
4.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卷宗(簡稱簡卷)
5.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98號卷宗(簡稱簡上卷)
【調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4號】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371703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一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438604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卷)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0002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卷)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517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四卷)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0001447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五卷)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23381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六卷)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4811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七卷)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811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八卷)
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一卷)
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458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二卷)
1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31號偵查卷宗
1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51號偵查卷宗 
1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70號偵查卷宗
1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62號偵查卷宗
1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13號偵查卷宗
1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22號偵查卷宗
1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65號偵查卷宗
1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29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三卷)
1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
2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1號偵查卷宗
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
2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94號偵查卷宗
2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
2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47號偵查卷宗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
2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29號偵查卷宗
2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
2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30號偵查卷宗
2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
3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61號偵查卷宗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
3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24號偵查卷宗
3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
3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35號偵查卷宗
3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
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36號偵查卷宗
3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
3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05號偵查卷宗
3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
4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97號偵查卷宗
4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偵查卷宗(簡稱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
42.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刑事資料卷宗(簡稱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
4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02號偵查卷宗
4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號卷)
4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
4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偵查卷宗(簡稱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卷)
4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285號偵查卷宗
4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03號偵查卷宗
4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245400號卷)
5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74號偵查卷宗(簡稱110年度偵字第19474號卷)
5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卷〈卷一〉(簡稱審易一卷)
52.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卷〈卷二〉(簡稱審易二卷) 
5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91號偵查卷宗
5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2604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南縣投草警偵字第1100026049號卷)
5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偵查卷宗(簡稱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卷)
5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1119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簡稱新北市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1119號卷)
5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4號卷宗(金上訴卷)
【調卷: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01、18702號】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371703號卷(同高分院111金上訴184案警一卷)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00004958號卷(簡稱龍警分刑字第1100004958號卷)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00042785號卷(簡稱彰警分偵字第1100042785號卷)
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05號卷(同高分院111金上訴184案偵一卷)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85號卷(簡稱110偵12885號卷)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96號卷(簡稱110偵13296號卷)
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01號卷(簡稱111偵18701號卷)
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02號卷(簡稱111偵18702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