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益旺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同欄第6行「貿然靠右行駛並左轉」更正為「貿然靠左行駛並左轉」;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益旺考領有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此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為憑(見警卷第113頁),對此規定難諉為不知,依法負有注意義務,而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等情乙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當時,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於高雄市彌陀區中正東路廟前巷欲左轉駛入該路段上未劃分向線之無名路口時,本應注意來車、靠右行駛,惟其疏未注意,即貿然靠左行駛,切入被害人吳黃秀行駛之車道,致使被害人無從閃避而人車倒地,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而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致被害人受有右側第五蹠骨骨折、右側拇指挫傷、左側小腿擦傷、右側小腿擦傷之傷害,此有高雄市立岡山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在卷可查,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99頁),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人車倒地,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被害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因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女吳淑芬於偵查中陳明無調解意願,而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致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未能獲得彌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252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益旺於民國112年3月18日17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彌陀區中正東路廟前巷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該路段與無名路口時,本應注意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市區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靠右行駛並左轉,適有吳黃秀(已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高雄市彌陀區無名路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右轉,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吳黃秀人車倒地,受有右側第五蹠骨骨折、右側拇指挫傷、左側小腿擦傷、右側小腿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吳黃秀之女吳淑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⑴被告張益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告訴人吳淑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⑶高雄市立岡山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死亡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及車輛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