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16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手環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緩字第2517號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扣之仿冒「香奈兒」手環1個,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梁芳瑜之違法行為地、居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前不詳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手環之訊息,嗣經警為蒐證目的,佯裝買家下標購得仿冒香奈兒公司「香奈兒」圖樣之手環1個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被告之蝦皮拍賣網頁及帳號資料、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又上開手環經鑑定結果,係仿冒香奈兒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品乙情,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受香奈兒公司委任就該手環進行鑑定而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上開註冊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證。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69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359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上開扣案之手環1個,既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