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恩愛
劉秀惠
林靖芳
林靖文
林靖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黃心慈律師
被 告 王煌榮
被 告 緬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福祥
被 告 同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曾金花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煌榮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陳恩愛等 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