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吳美真
李義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禛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林志峯
左營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銘朝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志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其中被告左營企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林志峯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