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翁蔚瀅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翁福昌
原 告 吳美玲
被 告 洪清尚
健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忠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