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泳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24、4291、4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泳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泳銘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呂庭恩、李孟威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