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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雅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