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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鴻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10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慶鴻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慶鴻明知未參與「洰誠建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下稱洰誠公司)實際營運,對洰誠公司運作全然不知,得預見於此情況下若貿然擔任洰誠公司登記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設立「虛設公司」從事非法行為,造成商業行政管理或稅捐稽徵機關核收稅捐之困難,仍基於縱洰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予他人逃漏營業稅,並以不實進項發票製作不實內容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提出行使,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不確定故意,同意依郭緯田(已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殁)邀約,提供個人資料、證件出名擔任登記負責人,並依郭緯田指示,於105年7月6日辦理登記為洰誠公司負責人,並會同記帳業者辦理領用統一發票。而陳慶鴻擔任洰誠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郭緯田明知洰誠公司實際上未向附表一所示之達福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購買貨物,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5年10月起至106年8月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4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72萬2756元,稅額合計63萬6139元,充當洰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另郭緯田明知洰誠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二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達福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5年12月起至106年8月間如附表二所示開立發票月份,在不詳地點,以洰誠公司名義,填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30紙,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供該等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56萬347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洰誠公司借名登記契約書影本、洰誠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更換統一發票專用(負責人)章及換(補)發申請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洰誠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105/10 -106/8)、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交易異常承諾書、106年1-2月營業人進銷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105及106年度申報書查詢、105年10月至106年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洰誠公司於106年3至6月開立及取得發票影本、高雄市政府107年2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0283510號函、左營所外勤工作日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10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70112545號備詢函及送達證書、洰誠公司與達福企業有限公司、鼎立環保資源有限公司、峻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福等3家公司)營業人循環交易流程圖、達福等3家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10年5月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453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09年9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46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10年1月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049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25日保費資字第10713326520號函、勞健保及其他保險資料明細表、財政部國稅局調查問卷函及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105年、106年度綜合所得稅B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代辦稅務之委託書、洰誠公司變更登記相關資料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12月19日生效。該條第1項,則將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部分,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
 ㈡又刑法第215條規定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然此次修正僅係就條文中罰金刑之數額,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所定之銀元與新臺幣折算標準,予以明文化,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有立法說明可參,是修正前後條文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依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一)、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二)。
 ㈣被告以一次提供身分掛名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行為,幫助郭緯田分別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以出借名義擔任虛設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方式,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其所為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及涉案程度,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3000多元、未婚、無子女、獨居、不需扶養他人等一切情狀(見審訴卷第14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未獲得報酬等語(見審訴卷第143頁),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因提供名義擔任洰誠公司登記負責人取得任何對價,自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尚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洰誠公司收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數
發票總金額(新臺幣)
逃漏營業稅稅額
1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10月至106年8月
19
550萬7140元
27萬5357元
2
鼎立環保資源有限公司
106年3月至106年8月
18
604萬9042元
(起訴書誤載604萬8042元)
30萬2453元
3
峻達工程有限公司
106年7月至8月
4
116萬6574元
5萬8329元
總計


  41
1272萬2756元(起訴書誤載1272萬2756元)
63萬6139元

附表二:洰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數
發票總金額(新臺幣)
逃漏營業稅稅額
1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3月至106年8月
16
613萬6303元
30萬6817元
2
鼎立環保資源有限公司
105年12月至106年8月
12
449萬8608元
22萬4929元
3
峻達工程有限公司
106年7月至8月
2
63萬4583元
3萬1730元
總計


30
1126萬9494元
56萬3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