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陳貴榮
被 告 鄭幸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