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啓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作成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部分,應更正為「112年2月17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誤載為「111年2月17日」,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