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維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維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維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外,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而其中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惟依法既須合併定執行刑,自不得逕予排除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再受刑人所犯編號2至3、5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判決應執行如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有期徒刑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5年3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編號1、4為毀損罪、聚眾下手施暴罪,行為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5月、同年9月,編號2至3、5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為時間集中於109年1至2月間,犯罪手法相似,侵害個別被害人財產法益,而上開毀損罪、聚眾下手施暴罪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罪質不同,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互異,並考量受刑人陳述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1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毀損他人物品
有期徒刑3月
109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07、2208號
110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07、2208號
110年11月2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109年1月13至16、23、3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111年8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111年11月16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109年1月10至11、15至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
111年11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
111年12月28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4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11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112年1月31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2月12至13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7號
112年8月28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7號
112年9月21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