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建義
施程翔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鬆敬銘
邱錦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849、9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建義、施程翔、鬆敬銘、邱錦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