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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菁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吳耘青律師
被      告  佘明月



            黃佘明珠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古張育英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佘明彥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5號、第104號、第105號、112年度選偵字第6號、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惠菁、佘明月、黃佘明珠、古張育英及佘明彥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