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安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蘇淯琳律師
陳奕豪律師
被 告 陳登來
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被 告 張騰龍
選任辯護人 謝宗穎律師
王銘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71號、112年度偵字第22587號、112年度偵字第22909號、112年度偵字第25856號、112年度偵字第25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瑞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陳登來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張騰龍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吳瑞安自民國103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間,係○○部○○署(112年9月20日改制為○○部○○○○署,以下仍從舊制簡稱○○署)○○○○司、○○長兼○○○○處(112年9月20日改制為○○○○○○○○分署,以下仍從舊制簡稱○○處)處長(改制後職稱為分署長,職務列等為簡任第11職等),而○○處管轄區域包含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吳瑞安身為○○處處長,負責綜理○○處轄區內各縣市受○○署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下稱前瞻計畫)及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下稱生活圈計畫)等專案補助公共工程案件之提案、設計與預算書圖審查、進度管理、品質管制及○○署自辦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及驗收等事項,對各地方政府提案送審之公共工程相關補助計畫申請案件及後續履約具有實質影響力,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登來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劉○○,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長期承攬○○署以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補助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設計監造標案;張騰龍長年擔任○○○○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鎮○街0號0樓之0,另有同址0樓之0及臺北市○○區○○路00號8樓辦公室,下稱○○公司)之負責人,經○○署道路工程組前組長張○○(另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介紹而認識吳瑞安。
二、陳登來因曾承攬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補助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件,履約過程多有波折,為能在○○處轄內之上開○○署補助案件投標、履約平順,以及所監造之工程案件,於○○處辦理工程品質抽查時不受刁難,故於109年間央請張騰龍,欲結識時任○○處處長之吳瑞安,張騰龍便利用南下高雄機會,引介陳登來介紹給吳瑞安認識,吳瑞安因而知悉陳登來經營○○公司,於109年5、6月上旬間,陳登來耳聞「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標案(下稱東港3-8標案)將由○○處自辦招標,陳登來思及若透過吳瑞安能順利標得東港3-8標案,將有利可圖,縱未能得標東港3-8標案,結識並行賄吳瑞安亦有助於○○公司已得標履約中或日後得標之附表一所列○○處轄內○○署補助案件履約順利、不受刁難,遂與張騰龍共同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張騰龍於109年6月9日前某日,邀約吳瑞安於109年6月9日晚間,在○○處附近之海天下海產餐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登記名稱福天下餐廳有限公司,店招牌名稱為海天下,下稱海天下餐廳)餐敘,吳瑞安應允餐敘後,陳登來委託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徐○○於109年6月5日,自陳登來使用之其母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交給陳登來,連同陳登來手邊既有之50萬元現金,湊足100萬元,以每10萬元綁為1捆,共計10捆10萬元現金裝在牛皮紙袋內再放入海天下餐廳之手提紙袋內裝盛。於109年6月9日18、19時許,張騰龍搭乘高鐵自臺北抵達高鐵左營站,陳登來遂開車至高鐵左營站搭載張騰龍前往海天下餐廳,並於前往海天下餐廳至在該餐廳包廂聚餐結束前某時,先將以上開方式裝盛之10捆10萬元現金交予張騰龍,託其利用此次聚餐之機會轉交吳瑞安收受,吳瑞安則於下班後自行騎乘機車前往該餐廳包廂與張騰龍、陳登來餐敘,於同日19時後之餐敘期間,張騰龍向吳瑞安表示陳登來很有錢,也標了一些工程,要多多照顧陳登來等語,並於餐敘後由張騰龍將當日餐敘未予食用完畢之打包剩菜,放入上開手提紙袋內而覆蓋在裝有10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上方,將之交付予吳瑞安,吳瑞安遂將該手提紙袋連同內容物攜回家中。於同日晚間9時至10時許,吳瑞安欲整理剩菜時發現下方藏有100萬元現金,其明知依上開僅有其等3人之餐敘中,張騰龍於餐敘期間表示多多照顧時已負責附表一編號3至5標案之陳登來等情境,其所收受之100萬元現金顯係與其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竟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後納為己用,並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期,將款項分批存入附表二所列帳戶,而以之作為陳登來經營之○○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標案履約順利之對價。嗣因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另案蒐獲相關情資循線查證後,向本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先後於112年7月12日、112年10月31日執行搜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吳瑞安、陳登來與張騰龍以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字卷四第第225-22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吳瑞安、陳登來與張騰龍對於前揭犯行於廉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附表三「供述時間(頁碼)」欄所示、訴字卷一第323-324頁、訴字卷四第227頁),並據證人丁○○歷次廉詢、偵訊及審理時(廉卷一第431-438、偵三卷第45-50頁、訴字卷三第304-314頁)、證人方○○於廉詢、偵訊時(廉卷一第449-455、467-472、475-480、483-485頁)、證人徐○○於廉詢、偵訊時(廉卷一第487-491、493-497頁)、證人何○○於廉詢、偵訊時(廉卷一第499-503、511-514頁)、證人即被告吳瑞安○○黃○○於廉詢、偵訊(廉卷一第517-534、偵三卷第313-320頁)、證人即被告吳瑞安○○吳○○於廉詢、偵訊時(廉卷一第539-550、553-556頁)證述屬實,復有廠商得標歷史資料查詢(廠商統一编號:00000000;廠商名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決標日期:105/01/01-112/02/17,廉卷一第17-20頁)、對價職務行為(○○處)一覽表(廉卷一第57-63頁)、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公告日:109/07/24(廉卷一第123-134頁)、陳登來與張騰龍對話紀錄(廉卷一第191-201頁)、○○公司於109年至112年履約標案清單(廉卷一第205頁)、張騰龍手繪被告三人於海天下吃飯之位置圖(廉卷一第423頁)、○○署權責劃分表(廉卷一第439頁)、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公告日:109/07/24(廉卷一第457頁)、○○公司於109年至112年履約標案清單(廉卷一第463-465頁)、吳瑞安戶役政資料、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吳瑞安(廉卷一第559-560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廉卷一第571-575頁)、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廉卷一第577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分署(廉卷一第579頁)、「○○署○○○○處業務與前瞻基礎建設有何關係?(上集)」網路列印資料(廉卷一第581頁)、邁向智慧街道內政部推提升道路品質2.0計畫(廉卷一第583-584頁)、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二點零補助執行要點(廉卷一第585-600頁)、內政部○○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規劃設計審議作業方案(廉卷一第601-614頁)、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八年(一百零四年至一百十一年)補助執行要點(廉卷一第615-628頁)、屏東縣東港鎮公所109年2月25日東鎖建字第10930222400號函(廉卷一第629-630頁)、內政部○○署開會通知單(稿)「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執行事宜協調會議(廉卷一第631-632頁)、內政部○○署函(稿)109年5月14日召開「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執行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1份 (廉卷一第633-641頁)、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案標名稱「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廉卷一第643-654)、陳○○○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被告陳登來持有)(廉卷一第655-656頁)、2020/06/09台北到左營高鐵票(廉卷一第661頁)、吳瑞安分批存入100萬元之一覽表(廉卷一第669頁)、第一第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12年4月17日一苓雅字第00048號函暨函覆之吳瑞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吳○○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廉卷一第675-688頁)、芳崗建設有限公司112年11月13日函覆公文暨相關附件(廉卷一第719-720頁)、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登來(廉卷一第935-940頁)、本院112年聲搜字798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吳瑞安)(廉卷一第941-947、955頁)、本院112年聲搜字807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吳瑞安)(廉卷一第949-963頁)、本院112年聲搜字798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 張騰龍)(廉卷一第967-990 頁)、本院112年聲搜字798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 陳登來)(廉卷一第000-0000頁)、○○公司得標標案與○○處職務行為一覽表(廉卷二第3-7頁)、決標公告-『屏東縣里港鄉三和國小通學步道及瀰力路周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工作(廉卷二第9-13頁)、決標公告-【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南福、大福村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廉卷二第15-20頁)、決標公告-108年朴子市前瞻計畫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廉卷二第21-28頁)、決標公告-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廉卷二第29-34頁)、決標公告-嘉義縣民雄鄉左岸公園無障礙空間暨周邊環境改造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廉卷二第35-39頁)、決標公告-嘉義縣民雄鄉協同高中周邊及建國路二、三段人本道路建置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廉卷二第41-45頁)、決標公告-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案(廉卷二第47-51頁)、決標公告-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廉卷二第53-57頁)、決標公告-澎湖縣七美鄉道路系統及人行空間整體規劃案(廉卷二第59-63頁)、吳瑞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上之個人學經歷(偵二卷第207-208頁)、○○署組織圖(偵二卷第209頁)、建築電子報(偵二卷第211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道南隊○○○○○○○○分署業務內容槪述(偵二卷第213-215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評選審查會議(偵三卷第53-61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規劃設計審議會(偵三卷第63-73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執行進度會議(偵三卷第75-87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施工品質及進度抽查(偵三卷第89-103頁)、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改善情形報告表(偵三卷第105-115頁)、吳瑞安與其家人之交易紀錄資料(偵四卷第283頁、第341-343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分署編制表(偵四卷第345-346頁)、橋檢112自繳6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第347頁)、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帳務交易(吳瑞安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偵七卷第157-158頁)、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吳瑞安名下土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七卷第163-176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吳瑞安;現金100萬元)(查扣卷第5頁)、福大餐廳紙袋長寬照片(訴字卷二第111至118頁)、福大餐廳回覆本院橋院雲形山112訴439字第1131006980號函(訴字卷二第291頁)、本院勘驗筆錄(含照片,訴字卷三第325、333-355 頁),以及附表一「相關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書證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犯罪事實之更正及補充:
公訴意旨雖認陳登來裝在袋子內之10捆10萬元現金交予張騰龍,由張騰龍於同日19時後之餐敘期間,趁隙將上開裝在袋子內之10捆10萬元現金交予吳瑞安,吳瑞安則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100萬元現金既遂等情,惟被告吳瑞安則辯稱本案行賄及其收受賄賂之經過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述,本院審酌:
⒈被告3人就此部分交付、收受賄款之經過,除得以證明本案行賄之100萬元款項係由被告陳登來提供予被告張騰龍,再由被告張騰龍交付予被告吳瑞安收受外,然其等3人就交付及收受之過程與細節,所述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均未盡相符,自有就被告吳瑞安所辯此部分情節予以認定說明之必要,合先敘明。
⒉被告陳登來如附表三編號12、18、19供稱交付予張騰龍行賄之100萬現金確有以紙袋裝盛,惟是否再用其他袋子裝盛已無印象等語,另被告張騰龍附表三編號7至11均一致供稱陳登來所交付之賄款係將現金放在牛皮紙袋內再以手提紙袋裝盛,而與被告吳瑞安附表三編號1、2所稱其所收受之賄款係以牛皮紙袋裝盛放在海天下餐廳的袋子內等語大致相符,堪認被告陳登來及張騰龍共同行賄吳瑞安之100萬元現金係以牛皮紙袋裝盛後放在手提紙袋內。
⒊又被告張騰龍於審理中證述:陳登來所交付之紙袋就類似當庭提示的海天下大紙袋,陳登來給我的時候就如同當庭提示海天下大紙袋內有裝現金之牛皮紙袋的樣子等語(如附表三編號11),已與被告吳瑞安上述主張大致相符;再參酌被告3人均一致供稱於本案聚餐時間前,其等已在海天下餐廳餐敘過數次等語(廉一卷第7、13、97、341、349頁),是被告陳登來於本案時間聚餐前,非無可能已曾取得海天下餐廳之紙袋,是被告吳瑞安辯稱裝有行賄款項之牛皮紙袋係以海天下餐廳之手提紙袋裝盛,尚堪採信。
⒋被告吳瑞安另辯稱上開以牛皮紙袋裝盛之賄款放在海天下餐廳之手提紙袋內,因上方有打包之剩菜覆蓋,其於返家後約當日晚間9點至10點左右始發現本案行賄款項而加以收受。參酌被告陳登來附表三編號12至19均一致供稱其並未見到被告張騰龍如何將本案行賄款項交付予被告吳瑞安,僅透過被告張騰龍之告知確認款項已交付予被告吳瑞安,附表三編號18另證稱當日有無打包剩菜已無記憶等語,而被告張騰龍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當天有沒有打包剩菜,紙袋有沒有再放其他打包的菜我也不記得了等語(如附表三編號11)。衡諸一般人為免浪費未食用完畢之食物,將之打包攜回之情形所在多有,行賄者為求安全而將賄款另以物品加以遮掩亦有可能;復經本院實測後,海天下餐廳之紙袋放入裝有100萬現金之牛皮紙袋後,紙袋上方至少尚留存長30公分、寬21公分與高14.5公分(紙袋高23公分-裝有100萬現金之牛皮紙袋高8.5公分)之空間,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及相關勘驗照片(訴字卷三第325-326、333-355頁)在卷可稽,顯有餘裕在紙袋上方另行疊放剩菜,是綜合上情,被告吳瑞安所收受之海天下餐廳紙袋非無經由張騰龍另行疊放剩菜之可能,其辯稱收受手提紙袋當下因上方疊放剩菜而未予發現裝有賄款之牛皮紙袋,尚非無據。況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瑞安事先已知悉當日聚餐之目的係為收受陳登來所提供之賄款,自應以罪疑唯輕之原則,認定被告吳瑞安係於較後之時點即當日返家後之晚間9時至10時間發現行賄款項,始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加以收受上開賄款,此部分犯罪事實自應由本院逕以更正如上。
㈢綜上所述,本案被告3人犯罪事實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瑞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係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刑法第10條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及與上開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員,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而言;至於第11條第4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3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亦依第2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4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登來、張騰龍均係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且亦無與該條之人共犯該條例之罪,是核被告陳登來、張騰龍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㈢再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為罪名告知義務之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故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縱疏未告知變更法條之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32號、95年度臺上字第4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於審理時雖未告知被告陳登來、張騰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名,然業已告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名,且因同條第4項本身並無刑度之規定,犯該項之罪者,仍應依同條第2項所定之刑度論處,故本院縱未告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名,既已告知同條第2項之罪名,實已就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足認對於其等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陳登來、張騰龍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然其等2人不具公務員身份,業經說明如前,公訴意旨所認尚有未洽,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未對被告陳登來、張騰龍實質防禦權之行使有所妨礙,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陳登來、張騰龍對於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刑之減輕
⒈被告吳瑞安部分
⑴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吳瑞安就上開犯行在偵查中業已自白,復於偵查中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00萬元,有上開橋檢112自繳63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可證,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吳瑞安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沒有任何前科,品行優良,整個與張騰龍、陳登來往來的過程中,被告從來沒有表示其職務具有可收買性,本案餐敘是屬於正常的互動,本案行賄完全是來自於被告陳登來及張騰龍主動發動,被告吳瑞安從頭到尾並沒有主動要求賄賂,吃飯結束要離開,被告礙於情面,勉為其難把東西帶回家,帶回家才發現裡面有100萬現金,被告當時想要退回給張騰龍,但是當天張騰龍已經在高鐵上,聯絡時間也晚了因而未予退還,被告均是在被動且被勉強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被告吳瑞安於收受後並無利用自己職權,讓○○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的9項工程,有因行賄而讓履約順利、不被刁難,○○公司東港鎮3-8號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案也未得標,足見被告吳瑞安沒有因收賄而對○○公司有護航或任何指示下屬必須要特別關照的情形。被告吳瑞安於96年到112年這段期間,長期捐贈伊甸基金,又在本案移審後馬上就辭職謝罪,立刻投入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擔任無給職的執行長,推動社會福利,且被告36年公職生涯期間考績甲等34次另多次獲獎受到肯定,經偵查後均查無任何來源不明的財產,足見被告擔任公職多年均以清廉自持。被告實因109 年間與家人所住在40年公寓,公寓很舊又漏水,又要爬樓梯,虧欠家人,那時候是心防最脆弱的時候,在收到這些錢,覺得難以退還張騰龍之下,沒有繼續堅持節操,才導致這樣深陷囹圄、身敗名裂等語,請求援引刑法59條酌減(訴字卷四第234-238頁)。惟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經查:
①被告吳瑞安於廉詢時供稱:我擔任○○處處長的薪水,每個月大概10萬多,太太黃○○有在○○企業有限公司賣靈芝等保健食品,每個月收入我沒有在管,賣靈芝收益的錢會入到黃○○華南銀行帳戶,所以我不清楚,由於黃○○娘家的母親跟兄弟姊妹有共同經營家族事業,是一間玻璃瓶口封膜的小型工廠,公司名稱我現在想不起來,所以看公司掌權的岳母的意思,會不定期分金額不一定的現金或從家族公司匯款到黃○○以及其他兄弟姊妹的帳戶,另外還有我女兒吳○○的薪水,她是做音樂工作室的,接案子的,固定底薪有3萬元,但每個月實際領到多少薪水我不知道,兒子吳○○因為從105年開始人就在澳洲工作,在台灣沒有薪水,他自己賺多少我不清楚,但不需要吳○○匯錢回來家裡,我都不會跟我小孩吳○○及吳○○拿錢做家庭開銷使用;109年底購買○○路房子的房貸,並無其他借貸或信貸,信貸的利率很高,我們家沒有急需用錢的情形,我不會去借信貸;在109年購買○○路房子之前,我都沒有大筆開銷,所以身邊常有數十萬元的現金備用等語(廉卷一第35-37、48頁),顯見被告吳瑞安於本案發生之時,家人均各自有其收入,經濟尚屬寬裕,而縱有購房之念頭,以其擔任高階公務員之收入及上述家庭經濟狀況,尚非不得事先以自身財務狀況妥善規劃,以遂其目的,因購屋需求而收受賄款,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
②再者,被告如有歸還賄款之意,非不得先行聯繫張騰龍後待來日再以他法歸還款項,然被告吳瑞安捨此未為,反於翌日一早即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迅即將部分賄款存入帳戶內,陸續再將所餘款項以附表二其餘編號所示時間、方式分散存入帳戶,顯見被告吳瑞安收受該筆賄款之態度堅決,而無勉強收受賄款之情,自不因其係以事實欄所示方式收受賄款,即可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
③被告吳瑞安身為○○處處長負責綜理之上述計畫,上開計畫工程之良窳,與道路及公共空間之安全息息相關,被告吳瑞安所居職位之廉潔性牽涉人民對於用路及公共空間安全之信賴,可謂動見觀瞻,其竟以此要職之身分收受廠商之行賄款項,且數額高達百萬,核其情狀,依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後,最低刑度為3年6月,顯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辯護人所提被告其餘素行等事項,自應由本院另於量刑之時予以斟酌,併此敘明。
⒉被告陳登來部分
⑴被告陳登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按「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登來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同條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於偵查中自白且供出被告吳瑞安、張騰龍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吳瑞安、張騰龍,檢察官亦於112年12月18日偵訊時事先同意被告陳登來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記明筆錄,有該次偵訊筆錄可證(偵四卷第320-321頁),檢察官亦於起訴書表明被告陳登來之供述對於本案重要關係事項確有助益,請求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起訴書第15-16頁),是就其上開所犯之罪,應再依上開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依法遞減其刑。
⑶被告陳登來之辯護人雖曾為被告陳登來主張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免除其刑(訴字卷一第324頁),惟於嗣後已不再主張本條之適用(訴字卷三第228頁),爰不再贅述被告陳登來不予適用本條規定之原因。
⒊被告張騰龍部分
⑴被告張騰龍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張騰龍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張騰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的期間,於112年7月31日在調查局詢問時,已有陳述本案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等語(訴字卷一第324頁、訴字卷三第220-221頁),為被告張騰龍請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免除其刑。惟按所謂自首,係指行為人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向有權偵查追訴之公務員陳述其犯罪,並接受裁判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①被告張騰龍因另案於112年7月31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稱:陳登來110年10月6日晚上透過我約○○署○○○○處○長吳瑞安吃飯,是因為陳登來表示他承作○○署○○○○處的案件都被承辦人刁難,所以叫我約○○○○處的處長認識,當天吃完飯之後陳登來就拿了100萬元現金給我,要我轉交給吳瑞安,而吳瑞安人就在旁邊,我就叫陳登來自己交給吳瑞安,所以陳登來是拿一個紙袋裝著錢直接交給吳瑞安,當時吳瑞安是騎機車到海天下,停在海天下的門口,吳瑞安收下紙袋後便將紙袋掛到他的機車掛鉤上等語(訴字卷二第138-139頁)。自該次供述以觀,被告張騰龍僅自承有為被告陳登來與被告吳瑞安相約飯局,並未提及相約目的與行賄有關,且被告陳登來係於餐後自行拿出100萬元現金,要求被告張騰龍代為轉交被告吳瑞安而為被告張騰龍所拒,最終係由被告陳登來自行完成交付賄賂之行為,顯見被告張騰龍於該次詢問時刻意規避自己與被告陳登來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無從認定被告張騰龍此次陳述係屬向有權偵查追訴之公務員陳述其犯罪。
②再觀諸被告張騰龍附表三編號4至7之供述,被告張騰龍直至112年10月31日廉訊時所為之供述與上開112年7月31日詢問所述意旨大致相同,仍屬刻意規避自己與被告陳登來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於此之前被告陳登來業於112年10月26日為附表三編號12之供述,指證被告張騰龍有共同行賄之情節,是被告張騰龍嗣後再行向有權偵查追訴之公務員陳述其犯罪,已非屬未經發覺之犯罪,被告張騰龍顯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自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㈢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瑞安、被告陳登來於本案前均未曾因犯罪經判刑之紀錄,被告張騰龍雖有妨害自由等前案紀錄,惟迄至本案已逾30年以上未再有刑事犯罪之紀錄,有本院被告3人之前案紀錄表可憑(訴字卷一第53-62頁),其等素行雖屬尚可,然被告吳瑞安身為○○處處長,為簡任第11職等之公務員,其綜理上開事務與公共安全息息相關,未思及廉潔自持,竟起貪念收取上開金額非微之賄賂,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損及國家法益,所為實有不該;而被告陳登來身為投身政府公共工程標案之廠商,不思將心力專注於施作得標之公共工程,並正當接受主管機關之檢驗,又僅為期望在後續標案中能獲得資訊優勢順利得標,竟透過被告張騰龍以上開方式共同行賄被告吳瑞安,企圖獲得被告吳瑞安之迴護,其2人所為亦有不該;參酌被告吳瑞安收受上開賄款後,均有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參與被告陳登來該附表所示之標案,然尚無證據證明其於該等標案中,已有為具體偏袒之行為,且被告3人於偵查與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被告吳瑞安另於偵查中已主動交付本案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查扣,已如前述,均可認其等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另衡諸被告3人自陳如附表四所示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登來及被告張騰龍之部分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褫奪公權:
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3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經本院均宣告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參考上開科刑審酌之說明,各於被告3人所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⒊緩刑:
被告張騰龍前雖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然已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等情,有其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認犯行,堪認有所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認被告張騰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為使其能從中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茲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如主文第3項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再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被告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至被告陳登來前雖未曾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現有另案審理中,有被告陳登來上開前案紀錄表可證,是其與辯護人均明確表示僅求為易科罰金之刑度,不請求緩刑之宣告(訴字卷四第240頁),爰就被告陳登來之部分,尊重其處分權而不另為是否給予緩刑宣告之說明,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吳瑞安向被告陳登來、張騰龍收受之賄賂共1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惟於偵查中業經被告吳瑞安自動繳回全額,已如上述,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物之沒收:
⒈卷內雖有被告陳登來、張騰龍手機數位採證資料,且資料內有被告陳登來與張騰龍本案當日相互聯繫餐敘地點與高鐵接送之對話紀錄(廉卷一第659-660頁、偵二卷第267-268頁),然此部分係法務部廉政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提供另案偵辦所得之手機數位採證資料,有法務部廉政署112年10月30日函文在卷可稽(廉卷一第965頁),堪認被告陳登來附表五編號1、被告張騰龍附表五編號2經查扣之手機與本案犯行無關,自無需宣告沒收。
⒉至附表五編號19、20、23、43、44之物以及附表五編號79之物,雖係被告吳瑞安收受賄款後分別存入之帳戶存摺,以及被告陳登來委由不知情之徐○○提領部分行賄款項之帳戶存摺,然該等存摺僅係紀錄該帳戶現金出入情形及表彰一定權利之實體物,係供作本案證據使用,亦非分屬供被告吳瑞安、被告陳登來犯罪所用之物;至附表五其餘扣案物品,經核性質均非違禁物,亦無從認定為供被告3人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嚴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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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里港鄉三和國小通學步道及瀰力路周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工作 | | | 109年「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第6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吳瑞安出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5頁) 2.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3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7頁) 3.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1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9頁) 4.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苐00000000000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1頁) 5.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18日營署道字第10911706814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3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六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查會議會議簽到簿(109年8月27日)(廉卷二第101-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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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文誤植為第1次)-開會通知單,吳瑞安核章「請丁隊長率隊參加」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9 月8 日營署道字第11011785252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19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9 月8 日營署道字第11011785253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21 頁)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 次執行進度會議議程(廉卷二第123-124 頁) |
| | | |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0月20日營署道字第1101205907號函(廉卷二第131-141 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紀錄(廉卷二第133-141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簽到表(110 年10月6 日)(廉卷二第143-145 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30 次規釗設計審議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147-149 頁) |
| | | | 函請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提案「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競爭型補助計畫第二次提案-吳瑞安核章,閱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1月11日營署道字第1101222244號函(廉卷二第151-164 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二次提案原則(廉卷二第0000-000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進度未達規定期程案件表(廉卷二第157-164 頁) |
| | | | 110年「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0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012097753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6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0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012097752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167-172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議程(廉卷二第169-172 頁) 4.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7752號函(廉卷二第173 頁) 5.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3989號函(廉卷二第175-191 頁) 6.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0 年11月24日)(廉卷二第177-181 頁) 7.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183-191 頁) 8.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189-191 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4 月26日營署道字第1111084337號函(廉卷二第193-209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195-200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1 年4 月15日) 4.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207-209 頁) |
| | | | | |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221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8 月2 日營署道字第1111161284號函(廉卷二第257-277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廉卷二第259-264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265-272 頁) 4.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273-277 頁) |
| | | | 回復公所檢送工程品質抽查缺失改善成果報告,吳瑞安核章「發」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 年8 月1 日書函(稿)(廉卷二第211-255 頁) 2.屏東縣里港鄉公所111年8月1日11130997000 號函(廉卷二第215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缺失改善回復報告書(廉卷二第215-225 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會議(南區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0月14日營署道字第1111215548號函(廉卷二第325-356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1 年9 月30日)(廉卷二第327-337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339-347 頁) 4.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349-356 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區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2月1 日營署道字第1111257870號函(廉卷二第357-385 頁) 2.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1 年11月18日)(廉卷二第359-370 頁) 3.111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J 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371-379 頁) 3.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381-385 頁) |
| 【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南福、大福村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 | | 109年「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第6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吳瑞安出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09.08.27」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表示意見) | | 1.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南福、大福村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期「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劊設計審議會議(書面審查)(廉卷二第387-401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8 日營署道字第1101132882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403-404 頁) 3.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8日營署道字第1101146760號函(廉卷二第405-424 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紀錄(廉卷二第407-411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簽到表(110 年7 月16日)(廉卷二第412-413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414-424 頁)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提書面意見)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01146893號函(廉卷二第425-440 頁) 2.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427-432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廉卷二第433 頁) 4.BIM 自主檢查表前導說明(廉卷二第435 頁)5.對於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2.0」BIM自主檢査表(廉卷二第436-437頁)6.對於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439 頁) |
| | | | 檢送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吳瑞安核章,「如擬」 | | |
| | | | 檢送「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17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會議紀錄,吳瑞安核章「閱」 | | 同編號2「開會/發文日期:110.07.16」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文誤植為第1次)-開會通知單,吳瑞安核章,「請丁隊長率隊參加」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0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29」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函請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提案「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競爭型補助計畫第二次提案-吳瑞安核章「閱」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11.11」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0年「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11.24」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4.15」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7.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工程品質及進度抽查(南工處函),南工處派員,施工廠商乙等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 年9 月29日書函(稿)(廉卷二第441-46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補助地辦/ 委託地方代辦)簽到單(廉卷二第443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445-446 頁) 4.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J 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447 頁) 5.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廉卷二第449-465 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108年朴子市前瞻計畫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朴子市朴子國小通學步道暨周邊環境改善工程 | | | 109年「提升道路品質(內政部)」第6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吳瑞安出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09.08.27」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 年8 月30日營署南道字第1111184015號書函(廉卷二第467-468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4 月30日營署道字第1101082207號函(廉卷二第469-482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469-475 頁) 4.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放部)」第1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廉卷二第477-482 頁) |
| | | | | |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20日營署道字第1091174485號函(廉卷二第483-486 頁) 2.研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負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管路佈設與計價會議記錄(廉卷二第484-486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一路口改善統計表(廉卷二第487 頁) 4.對於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489-507 頁) 5.北區工程處- 重要抽查缺失項目一覽表(道路工程)110年1-3 月(廉卷二第509-511 頁) 6.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5 月4 日營署道字第1100029568號函(廉卷二第515 頁) |
| | | |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提供書面意見)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0日營署道字第1101142077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517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7 月20日營署道字第11011420771 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519-527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須知(廉卷二第521-525 頁) 4.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8 月12日營署道字第1101158240號函(廉卷二第529-542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紀錄(廉卷二第531-535 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簽到表(110 年8 月2 日)(廉卷二第0000-000頁) 7.「提升道路品質計盡」補助案件第120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541-542 頁) |
| | | |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11年4 月15日書函(稿)(廉卷二第543-56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柚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545-546 頁) 3.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547 頁) 4.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549-551 頁 5.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廉卷二第553-566 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4.15」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7.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9.3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屏東市大同高中周邊人行友善空間建置與景觀綠美化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 品質抽查及進度(南工處主辦)施工廠商甲等、監造扣1點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10月15日書函(稿)(廉卷二第567-579 頁) 2.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569 頁) 3.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571-572 頁) 4.對於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573-576 頁) 5.對於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廉卷二第577-579 頁) |
| 嘉義縣民雄鄉左岸公園無障礙空間暨周邊環境改造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 | | | 工程品質抽查第1次(南工處主辦)施工廠商乙等、監造扣3點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7 月31日書函(稿)(廉卷二第651-660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653-655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656 頁 4.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現場抽查表(廉卷二第657-660 頁) |
| | | |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7 月13日書函(稿)(廉卷二第661-663 頁) 2.對於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9 月3 日書函(稿)(廉卷二第665-670 頁) 3.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小組抽查紀錄表(補助地方/ 委託地方代辦)(廉卷二第667-669 頁) 4.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工程品質抽查(地方辦理)簽到單(廉卷二第670 頁)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進度會議議程(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7752號函(廉卷二第581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7 日營署道字第1101243989號函(廉卷二第583-599 頁) 3.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簽到簿(110 年11月24日)(廉卷二第585-589 頁) 4.110 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 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廉卷二第591-596 頁) 5.預算執行明細表(廉卷二第597-599 頁) |
| 嘉義縣民雄鄉協同高中周邊及建國路二、三段人本道路建置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 | |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第2次提案競爭型補助計畫審議核定,吳瑞安裁示「2/15、2/22本人參加,餘請道南隊派員」 | | 1.道南隊1113302295(廉卷二第601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 月27日營署道字第1111018661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03-604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二次提案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査會議會議議程(廉卷二第605 頁) |
| | | | 檢送「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第2次提案競爭型補助計畫審議核定工程及補助經費案件表及相關附件,擬辦「2.依執行要點,本處應協助辦理管考催辦、工程品質督導及撥款等業務」,吳瑞安核章「閱」 | | 1.「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 涉及人行環境類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 簡報審議注意事項(廉卷二第6 07-608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二次競爭型補助計畫之審議【吳瑞安閱】(廉卷二第609 頁) 3.內政部111 年4 月11日台內營字第1110806571號(廉卷二第610-618 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7.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9.3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78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11 年12月14日營署道字第1111267042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619-650 頁) 2.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78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須知(廉卷二第623-631 頁) 3.BIM 自主檢查表前導說明(廉卷二第633 頁) 4.民雄鄉公所工程結算總表(廉卷二第643 頁) 5.嘉義縣民雄鄉公所111年12月15日嘉民鄉建字第1110050348號函(廉卷二第645 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78 次規劃設計審議會議簽到表(廉卷二第647-650 頁) |
| 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案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第一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吳瑞安出席 | | 1.「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一次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709 頁) 2.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3 月3 日營署道字第1101036767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11-717 頁) 3.「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 涉及人行環境類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議會議- 簡報審議注意事項(廉卷二第7 13-714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第一次提案涉及人行環境案件競爭型補助計畫評選審査會議會議議程(廉卷二第715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 」競爭型補助評選會議評選項目表(廉卷二第717 頁)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提書面意見) | | 同編號2「開會/發文日期:11.07.2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檢送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2次執行進度會議紀錄,吳瑞安核章「如擬」 | | 同編號2「開會/發文日期:11.07.20」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文誤植為第1次)-開會通知單,吳瑞安核章,「請丁○○率隊參加」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0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澎湖縣七美鄉生活道路及周遭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 | | | 110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3次執行進度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29」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表示意見) | | 1.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1月29日營署道字第11012393281 號函(廉卷二第671-677 頁) 2.審議案件表(廉卷二第675-677 頁) 3.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12月15日營署道字第1101252823號函【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679-707 頁) 4.「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紀錄(廉卷二第681-685 頁) 5.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簽到表(廉卷二第686-689 頁) 6.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補助案件第146 次規劃設計審議視訊會議審議意見及會議決議表(廉卷二第690-707 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1次執行進度(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04.15」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開會通知單,吳瑞安批示「本人參加」 | | 1.內政部111 年10月28日台內營字第1110818566號開會通知單(廉卷二第719-723 頁) 2.內政部111 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廉卷二第721 頁) 3.內政部營建署--簽稿會核單【吳瑞安參加】(廉卷二第723 頁) 4.內政部111 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10820583號函(廉卷二第725-738 頁) 5.內政部營建署--簽稿會核單(廉卷二第727頁) 6.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會議紀錄(廉卷二第729-736 頁) 7.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簽到單【吳瑞安簽名】(廉卷二第737頁) |
| | | | 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4次執行會議(南工處派員列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1.11.18」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內政部111年11月份「預算執行協調會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推動會報」暨「全民督工檢討會議」,吳瑞安出席 | | 同編號8「開會/發文日期:111.11.22」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 | | | 104-111年澎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9年提案初審會議-七美鄉生活圈道路改善工程(南工處召開,吳瑞安主持)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6 月18日書函(稿)(廉卷二第739-744 頁) 2.109年度澎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提案初審會議(廉卷二第741-742頁) 3.04-111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提案初審會議【吳瑞安出席】(廉卷二第743 頁) |
| | | | 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審議協調小組第3次會議-核定(吳瑞安出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5 月27日營署道字第1091105945號開會通知單【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745-747 頁) 2.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審議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議程(廉卷二第747 頁) |
| | | | 檢送104-111年澎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核定案件項目及會議紀錄,吳瑞安核章,「如擬」 | | 1.為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核定案件項目案【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749 頁) 2.內政部109 年7 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90812386號函(廉卷二第751 頁) |
| | | | 研商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區)開會通知單-吳瑞安核章,「如擬」 | |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7 月15日營署道字第1091147446號函(廉卷二第753-779 頁) 2.104-111 年生活圈核定案件一覽表(109 年7 月修正)(廉卷二第755-770 頁) 3.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審議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廉卷二第771-776 頁) 4.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審議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簽到單【吳瑞安簽名】(廉卷二第777-779 頁) 5.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8 月6 日營署道字第10911643232 號開會通知單【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781-803 頁) 6.對於研商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2次會議議程(南區)(廉卷二第783 頁) 7.會中宣讀事項(南區)(廉卷二第784-788頁) 8.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表(南區)中華民國109 年01月01日起至109 年07月31日止(廉卷二第789-797 頁) 9.109 年度「協助縣 市政府加速整建受損橋梁計畫3 年(10 9-111)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廉卷二第799-800 頁) 10.104-111 生活圈工程尚未編列經費案件期程管控表(廉卷二第801-803 頁) 11. 生活圈執行事宜會議紀錄【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805 頁) |
| | | | 研商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區)-吳瑞安出席 | | 1.內政部營建署109 年9 月14日營署道字第10911924402 號函(廉卷二第807-833 頁) 2.研商109 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统建設計畫執行事宜; 第3 次會議(南區)紀錄簽到表【吳瑞安簽名】(廉卷二第59-61 頁) 3.六、會中宣讀配合事項:(廉卷二第811-814 頁) 4.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表(南區)中華民國109 年01月01日起至109 年09月02日止(廉卷二第815-826 頁) 5.104-111年生活圈工程尚未編列經費案件期程管控表(廉卷二第827-831頁) 6.108 以前年度用地取得補償費未核備明細表(南區)廉卷二第833 頁) |
| | | | 檢送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區)會議紀錄,吳瑞安核章「如擬」 | | |
| | | | 計畫名稱由「七美鄉生活圈道路安全改善計畫(規劃案)」更名為「澎湖縣七美鄉道路系統及人行空間整體規劃案」本案由七美鄉公所代辦 | | 1.於澎湖縣七美鄉公所109年10月12日澎七鄉財經字第1090006308號函【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835-845 頁) 2.內政部營建署委託澎湖縣七美鄉公所代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一七美鄉生活圈道路安全改善計畫(規劃案)」協議書(廉卷二第837-845頁) |
| | | |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澎湖縣轄工程用地取得及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執行情形109年度第6次檢討會議(南工處召開、吳瑞安主持) | | 1.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10月29日營署南道字第1091228740 號書函(廉卷二第847-854 頁) 2.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一澎湖縣轄工程用地取得及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執行情形109 年度第6 次檢討會議紀錄(廉卷二第849 頁) 3.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一澎湖縣轄辦工程用地取得及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執行情形109 年度第6次檢討會議簽到簿【吳瑞安出席】(廉卷二第851 頁) 4.108 年度生活圏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工作進度表(用地)(廉卷二第853-854 頁) 5.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09 年10月13日開會通知單(稿)【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855-856 頁) |
| | | | 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次競爭型補助畫核定案件-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吳瑞安主持 | |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0 年2 月19日開會通知單(稿)【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857-858 頁) |
| | | | 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次競爭型補助畫核定案件-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函發會議紀錄(2.25開會),吳瑞安核章「發」 | | 1.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110 年3 月3 日書函(稿)【吳瑞安簽章】(廉卷二第859-863 頁) 2.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 次競爭型補助計畫核定案件- 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會議紀錄(廉卷二第861頁) 3.辦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6 次競爭型補助計畫核定案件一提案範圍討論及現地勘查簽到簿【吳瑞安簽名、出席】(廉卷二第863 頁) |
| | | | 110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執行事宜第3次會議(南工處派員出席) | | 同編號1「開會/發文日期:110.09.29」右邊「相關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 |
附表二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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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在109年6月間,張騰龍臨時約我在海天下海產餐廳包廂吃飯,席間張騰龍邀我去餐廳外面抽菸,我原先拒絕,後來張騰龍要我陪他去外面透透氣,然後跟張騰龍聊天時,他跟我說陳登來有很錢,他有標了一些工程,希望我好好照顧陳登來,我說我會照顧陳登來,講完就回餐廳包廂繼續吃飯,之後完餐張騰龍就把打包的飯菜裝在海天下餐廳的袋子,並交給我,我沒有檢查袋子裡的東西就騎車帶回家,回家一看發現除了打包的飯菜,還有另外一個類似牛皮紙顏色的紙袋裡裝著100萬元現金。 |
| | 112年12月13日偵訊時(廉一卷第68-69頁) | 當天我們晚上約我在高雄市林森路的海天下餐廳吃飯,我到場時,陳登來、張騰龍都在,我當天應該是騎機車,是下班直接過去,我們是在包廂內用餐,席間張騰龍說他要去抽菸並跟我說順便去出去透口氣,我就陪他出去,在餐廳外面跟張騰龍聊天,陳登來沒有出去,他還在包廂內,張騰龍跟我說陳登來很有錢,而且標了很多工程,希望我好好照顧陳登來,聊了一陣子我們就回包廂,回包廂後再繼續吃飯,吃完飯之後,吃剩的菜要打包,張騰龍就拿了袋子把剩菜、打包的東西裝到餐廳給的袋子,我也沒有看,我就帶回家,回到家我打開一看,裡面有100萬元現金,一共有10捆現金,我只記得最外面是海天下的包裝袋,袋子內還有用一個紙袋把現金包起來,現金紙袋上面放著打包的剩菜,我就一起提回家了。 |
| | 113年2月26日準備程序時(訴字卷一第338頁) | 如果當下我知道打包的飯菜裡有100萬元,就不會在餐廳門口還推來推去,回到家以後因為剩菜要處理,才打開來,才發現裡面有100萬元,我也沒有辦法還,時間到了晚上9點、10點了,我就萌生收受賄賂的犯意,才分批存到戶頭。 |
| | 112年10月26廉詢時(廉一卷第340-341頁) | 在海天下吃完飯的時候,陳登來在門口請我轉交一個手提袋給吳瑞安,因為吳瑞安也在旁邊,所以我叫陳登來自己交給他,當時吳瑞安騎車準備要離去,陳登來就直接交給吳瑞安,吳瑞安再把它掛在機車把手後離去,陳登來當晚開車送我去坐高鐵,我在車上問他給吳瑞安甚麼東西,陳登來比1的手式,我問他100萬嗎?他說是,但我沒親眼看到,事後也沒再問,吳瑞安沒有打開,提袋裡面就是1個牛皮紙袋裝起來的東西,所以也看不見實際上是甚麼。 |
| | | 在海天下吃完飯,陳登來在門口請我轉交一個手提袋給吳瑞安,但我沒有過手,我說吳瑞安就在旁邊,你自己拿給他,陳登來就在海天下門口將手提袋交給吳瑞安,我以為是禮物,當時吳瑞安是騎摩托車來,吳瑞安就把手提袋掛在機車的龍頭上,之後就騎走了,吳瑞安當場沒有問裡面是什麼,後來我要回北,陳登來就開白色賓利載我去高鐵,在車上我有問陳登來你送什麼給她,陳登來就伸出手比1,我問他是不是100萬,他點頭,我就沒有再問下去了。 |
| | | 第3次我與吳瑞安、陳登來在海天下吃飯,我有親眼看到陳登來送錢給吳瑞安,就是吳瑞安把袋子掛在機車龍頭上載走。 |
| | 112年10月31日廉詢時(廉一卷第389-390頁) | 本案吃飯我是坐高鐵到高雄,陳登來開白色賓利車載我到海天下,吃飽後我們三個人走到餐廳門口,陳登來突然從背包拿出了一個手提紙袋交給我,我記得是手提紙袋,裡面還有紙包著內裝物,那包紙袋內裝物四四方方,看起來就像是現金,陳登來叫我轉交給吳瑞安,我記得當時吳瑞安站在我的右邊,因為他的機車停在右邊,陳登來站在我的左邊,我就回應陳登來說處長在旁邊你自己交給他就好,陳登來就將手提紙袋遞給吳瑞安,吳瑞安當下有猶豫一下,就接下,並把手提紙袋掛在他機車的把手就直接騎機車離開,我就搭陳登來的車去高鐵,在車上我就問陳登來說他給吳瑞安什麼東西,我問他是不是錢,陳登來就點頭,我接著問他多少錢,陳登來就用手比「1」,我問他是不是100萬,陳登來就點頭。 |
| | | 陳登來說要送一點好處給吳瑞安,我說照你的意思做,該次陳登來是提一個纸袋到海天下,紙袋內有一個牛皮紙袋,他放在地上,說要送禮給吳瑞安,陳登來在車上跟我說裡面是100萬元,吳瑞安有拿走。 |
| | | 當天是陳登來開車到高鐵接我,我們一起進到海天下包廂,在包廂裡,陳登來跟我說要送禮給吳處長,我就跟他說照你的意思做就好了,他從後背包裡面拿了1個袋子給我看,是寬的纸袋,裡面有裝牛皮紙袋,放在我跟陳登來位置中間的桌子底下,後來吳瑞安進入包廂了,印象中應該還沒有開始上菜,陳登來就叫我把桌子下的袋子交給吳瑞安,我就站起來把袋子拿給吳瑞安,說這我朋友要送你的,處長就回說好,謝謝,我就把袋子放在吳瑞安右邊的腳下,吃完飯我們3人就走出包廂,吳瑞安就要把袋子還給陳登來,陳登來就跟吳瑞安推來推去,我就說沒有關係啦,接下來就把紙袋硬掛在吳瑞安摩托車的掛勾上,吳瑞安就騎摩托車走了,陳登來就開車送我去高鐵,我問陳登來袋子裡面到底送什麼東西,我問他裡面是不是錢啦,他就跟我點頭,並比錢的動作,我問他多少錢,他跟我比1的手勢,我問他是不是100,他點頭,我就去高鐵了。 |
| | | 當天陳登來坐我右邊,他拿出一個紙袋,叫我轉手交給吳瑞安,是在海天下包廂內,現金還有用紙袋包起來,陳登來把袋子交給我時,當時吳瑞安還沒有來,我把袋子放到我的左邊,當時陳登來是說要送禮,當時袋子是包起來的,然後吳瑞安就來,我就繞過去拿到吳瑞安的右腳邊,且我之前就有跟吳瑞安講過請他多照顧陳登來。 |
| | 114年2月24日審理時(訴字卷三第316、317、318、326-327頁) | 我之前筆錄提到陳登來到海天下他從後背包裡面拿了1個袋子給我看,是寬的纸袋,裡面有裝牛皮紙袋,放在我跟陳登來位置中間的桌子底下,後來吳瑞安進入包廂了,印象中應該還沒有開始上菜,陳登來就叫我把桌子下的袋子交給吳瑞安,我就站起來把袋子拿給吳瑞安,說這我朋友要送你的,處長就回說好,謝謝,我就把袋子放在吳瑞安右邊的腳下,吃完飯我們3人就走出包廂,吳瑞安就要把袋子還給陳登來,陳登來就跟吳瑞安推來推去,我就說沒有關係啦,接下來就把紙袋硬掛在吳瑞安摩托車的掛勾上,吳瑞安就騎摩托車走了,均屬正確;陳登來上述紙袋就類似當庭提示的海天下大紙袋,陳登來給我的時候就如同當庭提示海天下大紙袋內有裝現金的牛皮紙袋的樣子,至於當天有有沒有打包剩菜,紙袋有沒有再放其他打包的菜我也不記得了。 |
| | 112年10月26日偵訊時(廉一卷第116、119頁) | 109.6月,我將100萬現金交給張騰龍,當時是在林森路海天下餐廳,我先出去抽菸,進來後換我跟張騰龍出去抽菸,張騰龍我說他已經處理完了,意思是說錢給吳瑞安了,我是拿袋子裝,吳瑞安自己也有帶袋子,張騰龍也有帶袋子,出去後張騰龍說已經給他,我就相信張騰龍。 |
| | | 109年6月間張騰龍約我跟吳瑞安在海天下餐廳吃飯,我先把100萬元給張騰龍,我把100萬元現金放在我的背包裏面,但我忘記我是在車上還是在吳瑞安到之前在餐廳包廂裡面交給張騰龍,我給張騰龍的是10疊10萬元的千元鈔,沒有用其他袋子包裝,張騰龍收到100萬元現金後,他也是放在他的包包裡面,接著吳瑞安到餐廳包廂後大家就先吃飯用餐一陣子之後,我藉故到外面抽菸離開包廂,包廂內只剩張騰龍與吳瑞安,我在回到包廂內用餐一陣子,我跟張騰龍一起出去餐廳外面抽菸,這時候張騰龍對我說,100萬元已經交給吳瑞安。我的習慣是,打點公務員的款項都不會放在任何牛皮紙袋之類的包裝裡面,都是直接以沒有包裝的現金交給張騰龍。 |
| | 112年10月31日廉詢時(廉一卷第183-184頁) | 張騰龍交付100萬元給吳瑞安的方式,如我前次筆錄所稱,張騰龍交付的時候我不在場,所以我不清楚張騰龍是用何種方式交給吳瑞安,但是張騰龍當天吃飯中間,我跟他出去餐廳外面抽菸時,有跟我說他已經把錢交給吳瑞安了,我並沒有把錢裝在紙袋裡並直接將紙袋掛在吳瑞安的機車上。 |
| | | 109.6.9在海天下餐廳聚餐時,我將100萬元交給張騰龍,張騰龍在席間有轉交給吳瑞安,張騰龍後來有跟我說已經交給吳瑞安,100萬元在我去高鐵載張騰龍去餐廳的路上,我就已經先給張騰龍了,所以後來就由張騰龍轉交給吳瑞安。因為我要行賄的習慣都是先把錢交給張騰龍,再由張騰龍去負責。 |
| | | 109.6月給100萬元是實在的,當天在海天下我是先去高鐵站載張騰龍,我在車上把100萬現金放在張騰龍的袋子,到海天下之後吳瑞安有來,當天吃飯是包廂,只有我們3人,我沒有注意吳瑞安有無帶袋子,吃飯途中我去外面抽菸,我出去外面抽菸時,張騰龍跟吳瑞安在裡面,我進去後,張騰龍就跟我到外面抽菸,他說錢已經處理好了,已經給吳瑞安了。 |
| | | 109年6月9日這天張騰龍有下來高雄,並請我開車到左營高鐵站接他,所以我確定就是109年6月9日這天,我在車上將100萬元拿給張騰龍,而且我還有跟張騰龍說「先拿100給你,另外100我會拿上去台北給你」,就是先拿100萬給他,剩下100萬再拿上去台北○○公司給他的意思。另外我要補充說明,我之前筆錄說,我可能是在車上或在海天下餐廳裡將賄款拿給張騰龍,但我現在回想起來,我在車上就將錢交給張騰龍的機率比較高,因為錢就在車上,而且在餐廳裡面交錢比較麻煩。 |
| | | 109.6月我交給張騰龍的錢我把錢放在我的袋子,但我忘記我放在袋子裡面的錢到底有沒有再用一個袋子裝著,我可以確定的是我的錢是給張騰龍,至於有沒有袋子裝我不是很確定。我是到高鐵載張騰龍,在去海天下途中,我就把裝現金的袋子交給張騰龍,我有跟他說裡面是100萬,後來吃飯後,本來我要張騰龍確認100萬是否有交給吳瑞安,後來我們吃飯過程中我們有去外面抽菸,他說他已經交給吳瑞安。當天在海天下吃完飯有無打包剩菜帶走我真的忘記了。 |
| | | 我載張騰龍去海天下時,我從我袋子拿出來的,如果有袋子應該是用紙袋把現金包起來,至於紙袋外面是否有再用其他袋子裝,我就沒有印象了。我只有跟張騰龍確認錢有交給吳瑞安,吃飽要離開時我就先去開車要載張騰龍回去,我就沒有注意吳瑞安到底是不是有拿袋子回去,我認為張騰龍說有把錢交給吳瑞安,我就相信錢有交給吳瑞安,應該吳瑞安那天有帶袋子不然怎麼拿錢。 |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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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36年公職生涯獲34次考績甲等之肯定,發包施作之工程品質多次獲獎肯定。(訴字卷一第163頁) ⒉自陳犯後離職投入公益團體擔任無己職工作,並於96年至112年間捐助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⒊高科大博士畢業,目前沒有工作,經濟來源是靠借貸或是之前積蓄,已婚,小二個小孩,小孩均已成年,目前沒有扶養其他人。(訴字卷四第230頁) | 考績(另予考績)通知書36份(訴字卷一第197-232 頁)、被告吳瑞安擔任○○處處長期間發包之公共工程統計表(訴字卷一第233-239頁)、內政部○○署「公共工程金安獎」得獎情形表,關於○○處經辧之公共工程部分(訴字卷一第241-244 頁)。內政部○○署「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情形表,關於○○處經辧之公共工程部分(訴字卷一第245-251 頁)。 113 年2 月21日吳瑞安簽請離職簽呈、內政部113 年3 月18日台內人字第1130110555號令、本院登記處113 年3 月7 日橋院雲登113 年度法登財字第2 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 年4 月18日保納新字第11160106850 號函、本院113 年3 月7 日橋院雲登113 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公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法人登記簿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年9 月20日雄院國登113 法登社字第31號公告。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補發2007年-2023年捐贈收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5日獎章證書。(訴字卷第257-291) |
| | ⒈罹有冠狀動脈心臟病經心導管併冠狀動脈塗藥氣球擴張術、腦部病變、兩側前庭耳蝸動脈狹窄症候群併發兩側穩定性中頻性及高頻性耳蝸重度病變、一般頻處兩側輕中度聽力障礙及超高頻兩側重度聽力障礙、兩側橢圓囊病變等疾病。 ⒉國中肄業,目前沒有工作,經濟來源靠兒子資助,已婚,有六個小孩,小孩都已經成年,目前需扶養母親。(訴字卷四第230頁) | 國軍左營總醫院112 年12月15日醫左民診字第1120012799號函(偵十卷第147-197頁)、113 年3 月8 日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耳鼻喉科診斷證明書(訴字卷一第43頁)、113 年3 月6 日元景耳鼻喉科神經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訴字卷一第44至45頁)、113 年2 月5 至6 日元景耳鼻喉科神經科診所檢查報告書(訴字卷一第46至98頁) |
| | ⒈自陳長期關懷弱勢團體101年迄今捐增金額已達將金5000萬元。 ⒉碩士畢業,目前經營○○公司,一個月收入大約5 萬多元,已婚,2 個小孩,一個成年一個未成年,均在學,目前需扶養小孩與配偶。(訴字卷四第230頁) | 101 年至今被告張騰龍之捐款明細(訴字卷第307 至315 頁) |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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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APPLE iphone)手機(鏡頭破損,IMEI: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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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112年10月份預算執行、前瞻執行等檢討會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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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分署公文陳判流程表及業務分工一覽表公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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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處市區道路新建工程-設計書審查作業參考手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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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吳瑞安Iphone14手機(含SIM卡1張,密碼541271) | | |
| 電子產品(吳瑞安三星手機(無SIM卡,密碼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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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000) | | |
| 黃○○合庫存摺(000-0000-000-000000) | | |
| 黃○○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 |
| 黃○○華南銀行外幣存摺(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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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000) | | |
| 吳○○國泰世華存摺(000-00-000000-0) | | |
| 吳○○鳳山農會存摺( 000-0000-00-00000-0-0) | | |
| 吳○○第一銀行活期存摺(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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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吳瑞安ipad(5)(序號-000000000000) | | |
| 電子產品(吳瑞安ipad(2)(序號-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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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張騰龍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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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開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作業(服務建議書影本) | | |
| ○○公司屏東、澎湖、嘉義等地標案○○處開會會議紀錄影本 | | |
| 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文隆村山脚社區10M(聯外道路新闢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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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申請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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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民雄鄉協同高中周邊及建國路二、三段人本道路建置計畫(一、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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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合庫集集分行存款存摺(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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