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之代表人 徐正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梁錫和
被 告 林俊錡 (原名:林威亨)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劉柏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74、17877號),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00分宣示判決,茲因卷證繁雜,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5年2月5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