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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士傑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44、65、81、86、151號、111年度偵字第7602、7970、9017、9197、9939、10070、16720號、112年度偵字第80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63號、112年度偵字第2076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K○○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K○○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冒用他人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19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投資為由,向其父孫坤義索取個人資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孫坤義行動電話門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孫坤義郵局帳戶)等,及拍攝孫坤義手持國民身分證之半身照片,嗣未經孫坤義之同意或授權,即冒用孫坤義之名義,使用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至「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幣託公司)所經營之「BitoPro」虛擬貨幣交易網站(網址為www.bitopro.com,下稱幣託網站),先輸入其申請之電子信箱「he000000000000il.com」,再輸入孫坤義之行動電話門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郵局帳戶帳號等個人資料,再上傳上開孫坤義手持國民身分證之半身照片,及孫坤義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國民身分證等翻拍照片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其上開Gmail電子信箱、孫坤義行動電話門號、郵局帳戶、國民身分證等,均為孫坤義本人持有,而幣託公司旋即以電子郵件、簡訊發送驗證碼至其上開Gmail電子信箱、孫坤義行動電話門號,以供其輸入該驗證碼回傳幣託公司,致幣託公司誤認是孫坤義本人以申請註冊使用該帳號之意思而上傳上開個人資料用於註冊,經審查後於110年10月27日16時55分許核准通過驗證,其遂得以成功冒用孫坤義之名義申請幣託網站虛擬貨幣交易帳戶即BitoPro帳戶(下稱孫坤義幣託帳戶),足生損害於孫坤義及幣託公司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K○○能預見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任意提供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之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如經由虛擬貨幣帳戶之錢包轉換為虛擬貨幣,再轉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位址,再提領而出,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各別不確定故意,約定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租每一幣託帳戶單日交易額抽佣3%做為報酬,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於110年10月22日某時,在軍中服役之部隊營區宿舍(新北市淡水區),將其向幣託公司註冊並通過驗證之BitoPro帳戶(於110年7月13日7時30分註冊,綁定其名下電子信箱「he000000000000il.com」、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於110年10月21日16時59分許通過驗證,下稱K○○幣託帳戶)之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李小花(幣託)」(下稱李小花)之詐騙集團成員。
 ㈡再於110年10月27日16時55分至110年11月13日18時23分之期間內,將上開冒用孫坤義名義註冊申請之幣託帳戶帳號、密碼,以相同手法傳送予「李小花」。
 ㈢嗣「李小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K○○、孫坤義幣託帳戶登入及使用權限後,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壬○○等人,致壬○○等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K○○、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之虛擬帳戶內,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將入帳之款項,經由K○○、孫坤義幣託帳戶在幣託網站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即泰達幣),再以K○○、孫坤義幣託帳戶將前開虛擬貨幣USDT發送至不詳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位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孫坤義所涉幫助詐欺、洗錢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三、案經附表二編號1至15、17、20、22至30、32至37所示之人訴由各該編號「移送機關」欄所示之警察機關,及附表二編號16、18至19、21、31之各該編號「移送機關」欄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37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時、證人孫坤義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二編號編號1至37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報案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擷圖、超商繳費單據、被告與「李小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幣託公司111年7月27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證人孫坤義之幣託帳戶用戶資料、交易與登入IP位址明細、被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與登入IP位址明細、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與登入IP位址明細、幣託公司111年8月29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附幣託帳戶帳冊流程網頁擷圖、幣託公司111年11月18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說明函、現代財富科技公司111年7月28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1072804號函所附被告MAX帳戶用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⒉起訴書漏未論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既已載明被告持證人孫坤義之個人資料、行動電話門號、郵局帳戶及國民身分證等,冒名向幣託公司申請幣託網站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之事實,且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告知被告(見審金訴卷一第303頁,審金訴卷三第16、88頁),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自應併予審理。
 ⒊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⒈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⒉其先後2次交付自己與證人孫坤義名下幣託帳戶予「李小花」,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詐欺取財,均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上開1次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2次幫助一般洗錢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先後交付2個不同幣託帳戶之幫助洗錢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行為,均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其幫助一般洗錢之2次犯行均自白犯罪(見審金訴卷一第303頁,審金訴卷三第16、88頁),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㈤本院審酌被告冒用證人孫坤義名義,非法利用證人孫坤義個人資料及其交付之國民身分證,據以註冊申請幣託帳戶,足生損害於證人孫坤義及幣託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更提供其名下幣託帳戶,及證人孫坤義名下幣託帳戶之帳號、密碼等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幣託帳戶,進而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37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使上開告訴人或被害人均受有財產損失,且助長他人犯罪風氣,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逃避追緝,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對於社會秩序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危害;併考量其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取得證人被告孫坤義之原諒,有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附卷可參(見審金訴卷三第33至34頁),且事後積極與如附表二編號4、6、8至10、12、14、16、20至23、25、27、32至33之告訴人丁○○、G○○、乙○○、F○○、未○○、辛○○、巳○○、酉○○、C○○、地○○、A○○、I○○、寅○○、丙○○、被害人卯○○、亥○○,共計16人,就本案合計以逾24萬元達成調解,且已依約賠償其中12人等情,有郵政匯款申請書12份、本院調解筆錄16份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卷二第231至254、361至368、373至395頁),至於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未遵期到場進行調解,部分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無調解意願,致被告K○○無從與其等達成調解,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有部分彌補;併考量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服役中,月收入約5萬元,已婚,有1名未滿1歲之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配偶及子女同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本院審酌被告K○○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為2次犯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手法相同,犯罪時間於接近等情,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共計獲得5至6萬元之報酬,固據其於偵查時陳明在卷(見橋頭地檢署111年度軍偵字第44號卷第288至289頁),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與上開16名告訴人、被害人以逾24萬元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其中12人完畢,均如前述,堪認已足以剝奪被告之犯罪利得,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癸○○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謝長夏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行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1
犯罪事實一
K○○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
K○○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儲值錢包
移送機關
1
壬○○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壬○○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Chris」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貸款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2日19時25分許
1萬1,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2
己○○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己○○瀏覽並加入「利宇紓困分期」網站,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須先匯款作為財力證明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3日16時6分許
1萬2,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3
E○○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4日11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E○○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Online service No2」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申請貸款須先繳交認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4日16時21分許

5,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4
丁○○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丁○○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分期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要先匯款以證明償款能力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9日16時45分許
9,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9日18時42分許
1萬2,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5
曾琬倫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10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曾琬倫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陳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4日10時48分許

1萬2,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6
G○○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9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G○○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分期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9日17時1分許
3,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9日20時7分許

5,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7
宙○○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8時34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宙○○瀏覽並點擊網址「紓困客服中心」,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11時22分許
3,9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8
乙○○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4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乙○○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1日19時42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2日10時11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4日11時5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4日11時41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4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4日12時48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4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9
F○○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8時43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F○○瀏覽並加入「利宇紓困分期」網站,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要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萊爾富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2日10時51分許
1萬8,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2日12時3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2日12時4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0
未○○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未○○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30日10時35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1時42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2時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2時30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30日13時24分許
1萬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
B○○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B○○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線上經理」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7日14時4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7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2
辛○○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8日8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辛○○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線上經理」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8日10時24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3
戌○○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戌○○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要先匯款以證明償款能力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20時27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4
巳○○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前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巳○○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基金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2日20時20分許
1萬8,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日22時25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日22時25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5
庚○○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8日10時37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庚○○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15時33分許
3,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9日16時50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9日17時31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6
卯○○(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被害人卯○○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8日9時0分許

6,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7
辰○○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0時55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辰○○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8日10時48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8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8
子○○(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被害人子○○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劉專員」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1日14時27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9
D○○(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16時30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予被害人D○○,並以假貸款網站(http://zgfzjj.bar)向被害人佯稱:可辦理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16時31分許
3,6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20
酉○○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10時30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告訴人酉○○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永豐(洪維澤)」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要先繳交手續費、認證金等名目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13日18時23分許
4,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21
亥○○(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4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被害人黃羽蟬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分期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須繳交保證金等名目費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7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110年10月27日15時58分許
1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16時22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16時22分許
1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17時9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22
C○○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至16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C○○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陳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13時17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23
地○○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地○○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王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18時1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9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24
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2時54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戊○○瀏覽並點擊網址http://nyxeni.bar,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1日21時38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110年11月21日21時38分許

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25
A○○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A○○瀏覽並點擊網址「紓困基金個人中心」,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2日21時1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26
宇○○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11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宇○○於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客服人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因系統異常,需繳交風控金、律師公證費等名目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2日19時12分許
5,000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27
I○○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11時28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I○○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賴SK8677」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2日19時59分許
1萬5,0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2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28
申○○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13時33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申○○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紓困客服專員」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6日16時59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29
丑○○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13時30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丑○○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6日17時6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6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110年11月27日15時11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0
J○○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12時52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J○○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4日11時1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31
天○○(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14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被害人天○○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樂天客服」、「樂天-韓國彬」之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辦理貸款須繳交保證金等名目費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1日21時44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被害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32
寅○○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6時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寅○○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之帳戶有誤遭凍結,要先匯款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3日9時16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10年11月23日10時12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3日12時29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3
丙○○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1時8分許,以手機簡訊發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丙○○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張芷敏-樂天客服」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須依指示繳費辦理貸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5日11時14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110年12月5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4
午○○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某時許,以網路貸款廣告使告訴人午○○瀏覽並點擊網址,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須先匯款驗證資力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13日18時35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35
玄○○(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9時許,以網路貸款廣告使告訴人玄○○瀏覽並點擊網址,即以客服專員名義向告訴人佯稱:辦理貸款須繳交服務費、帳戶解凍費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分別轉帳匯款或前往全家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0月26日15時46分許
2萬元
K○○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36
H○○(112年度軍偵字第6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18時50分許,發送貸款廣告簡訊,使告訴人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向告訴人佯稱:貸款須先繳費解除凍結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1月29日17時53分許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9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110年11月29日17時53分許
1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129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37
黃○○(112年度偵字第207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某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傳送貸款廣告,使告訴人瀏覽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向告訴人佯稱:同意貸款,但要先繳交相關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統一超商以繳費代碼繳費方式儲值。
110年12月5日13時6分
2萬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10年12月5日13時7分
1萬800元
孫坤義幣託帳戶電子錢包(告訴人繳費統一超商條碼011205Z000000000對應代碼LDZ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