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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陳清祥於民國113年4月1日6時起至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大樹區台29線上興檳榔攤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意,於同日12時30分起至12時50分間某時,自該處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保安寺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3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下稱仁武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被告陳清祥於審判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交易卷第147頁),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3年4月1日6時許,在上興檳榔攤飲酒,另於同日12時30分許飲酒、未戴安全帽駕車上路,暨同日在保安寺前為警攔查後,於同日13時19分許,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等事實,惟矢口否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辯稱:伊承認有騎機車,沒戴安全帽,但伊是在保安寺樹下喝酒,警察才來叫伊酒測等語。經查:
 ㈠被告固於審理中否認犯罪,惟其前於偵訊時坦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偵卷第53頁),先後所述既有不一,尚未可逕採其事後翻異之詞。又被告雖於審理中否認曾前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下稱溪埔派出所)、橋頭地檢署應訊,並一併否認曾於偵訊時親為案發當日6時許在檳榔攤喝酒、案發當日有騎車但未被抓到等供述,及否認親簽偵訊筆錄(審交易卷第37至38頁,交易卷第150頁),然觀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經提示其警偵及本院之供詞時,復供稱「警詢筆錄上面的年籍資料均正確,我也有簽名」、「當天早上6點多我跟3個朋友在檳榔攤喝米酒,45元那種,不是保力達」、「我有講我實際居住在5號」(交易卷第150頁),核與113年4月1日警、偵筆錄分別記載「我騎乘普重機車從大樹區台29線上興檳榔攤要回家,我騎乘溪埔路北往南要回家。…我於113年4月1日6時許在大樹區台29線上興檳榔攤跟朋友共4位一起喝,我喝保力達、啤酒」、「(問:被查獲前於何時、何地喝酒?何時駕車上路?)大概今天早上6點喝的,在大樹區的檳榔攤,喝保力達、啤酒,我騎機車出來,在大廟尿尿,我沒有坐在機車上,機車已經熄火,警察在大廟那裏抓我。」等內容(偵卷第12至13、51頁),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偵訊時清楚供述居所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巷0弄0號(偵卷第51頁),亦與其於審理中供述之居所地址(審交易卷第35頁,交易卷第99、145頁),均為相同,且經被告於審理中自承警偵錄影畫面中著橘色上衣、藍色褲子之人確係其本人在卷(審交易卷第37至38頁,交易卷第139至141、150頁),足認警偵筆錄內容顯係被告本人基於親身經歷所為供述無訛,依卷證亦未見有誘導或強暴、脅迫等不正取供之情(交易卷第101頁),本院自可審認其當時自白有無其他證據補強而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113年4月1日6時許,在上興檳榔攤飲酒,另於同日12時30分許飲酒,嗣於同日12時50分許,經監視器攝得未戴安全帽駕駛甲車上路,並於同日12時56分許,在保安寺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後,於同日13時19分許,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等情,業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密錄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車車籍資料、Google地圖列印資料、溪埔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密錄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無訛(交易卷第102至119、125至127頁),復據被告於警偵及審理中坦認不諱(偵卷第12至13、51至53頁,審交易卷第37至38頁,交易卷第101至102、150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又起訴書雖載被告為警攔查之時、地為「同日12時50分許」、「高雄市大樹區溪埔路與溪埔路4巷口」,然依被告供承係在保安寺前為警攔查,核與前揭職務報告所載攔查過程相符(交易卷第63頁),復參以附表編號1勘驗結果所示被告遭警查獲時間為113年4月1日12時56分許,足認被告係於113年4月1日12時56分許,在保安寺前為警攔查,爰逕予更正、審認犯罪事實。
 ㈢衡酌被告一再於本院審理中堅稱有於113年4月1日12時30分許飲酒(審交易卷第37頁,交易卷第101、150頁),另參諸附表編號1至2勘驗結果所示,被告於113年4月1日12時56分許為警查獲時,除經警發現其酒氣甚重、甲車排氣管存有相當熱度(編號1)外,被告向警供稱其於同日5時59分許起,即一直待在上興檳榔攤,並飲用酒類,嗣因與配偶發生爭執,始駕車自該檳榔攤上路返家(編號1至2)等情,非但與其警偵所述於同日6時許在上興檳榔攤飲酒,並自該處駕駛甲車沿溪埔路行駛欲返家一節相符,就飲酒時地、駕車原因、起駛地點、行車路線及查獲處所等主要事實亦為詳盡之供述,客觀時序亦屬緊密連貫,且與附表編號5至6所示監視器於同日12時50分許攝得之被告行車路線及前揭職務報告所載攔查過程,互核一致,復於同日13時19分許,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偵卷第15頁),堪認已有補強證據可資審認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確於113年4月1日6時起至12時30分許,在上興檳榔攤飲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2時30分起至12時50分間某時,自該處駕駛甲車上路之事實,亦堪認定,所為自應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㈣被告雖辯稱係在保安寺樹下喝酒後始經警執行酒測等語,然自附表編號1至4之勘驗結果以觀,被告於遭警查獲及酒測過程,始終未曾表示甫於查獲前在保安寺飲酒,且於警偵及審理中明確供稱飲酒時地、駕車原因、起駛地點、行車路線如前,亦未就其辯詞提出任何證據以供審認,自難採信。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係為處罰酒後駕車上路之行為,非以查獲當時仍於駕駛狀態為必要,是被告遭警查獲當時,縱無駕車行為,亦不足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刑之加重事由
 1.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衡諸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關於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而構成累犯前科事實,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起訴書記載此部分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又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係由司法、偵查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執行指揮書等原始資料所輸入製作而成,性質上固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證據,然倘法院依文書證據之調查方式進行宣讀或告以要旨後,當事人對該證據之同一性或真實性並未爭執,再就被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法律效果,於科刑階段進行調查及辯論,始憑以論斷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並裁量加重其刑者,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383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12年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之事實,業據檢察官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又參諸公訴意旨主張被告前已屢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本件再犯罪質相同之罪,顯見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惡性,暨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所犯本件與前案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犯罪內涵與侵害法益種類皆屬相同,行為態樣及犯罪手段亦屬相似,且被告於112年2月15日執行完畢甫逾1年未久即再為本件犯行(本件前之113年2月11日亦另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為警查獲),足見未因前案執畢而心生警惕,自我控制力不佳,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實具特別惡性,爰就被告本件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此外,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就本件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部分,判決主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附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爰審酌政府機關一再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被告明知此情仍漠視法令規範,心存僥倖酒後駕車上路,且係其第8次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顯然欠缺守法意識,罔顧公眾往來安全,實值非難。又被告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已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法定刑罰標準(即每公升0.25毫克)相當幅度,猶駕駛甲車上路而行駛於省道,對公眾往來安全之危害程度甚烈,且被告雖坦承部分客觀事實,然就密錄器、監視器均已明確攝錄在案,及其本人確於警偵應訊之事實,猶飾詞辯解並否認被訴罪名,足見未能坦然面對司法審判,犯後態度惡劣,法敵對意識強烈,難認有何悔意,自應予相當之刑罰。並考量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等情節,及行為所生危害程度,暨曾數次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等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為怪手駕駛,並從事連續壁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6、7萬元,與配偶、2名成年兒子、母親同住,需扶養母親(交易卷第1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時間)/本院勘驗密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
2024_0401_130036_001(錄影畫面時間13:00:35-13:10:36)
1
配戴密錄器之員警(下稱A警)在廟的前庭走向綁有紅布條的樹木,前方有1名身穿橘色短袖上衣、牛仔長褲之男子(下稱B男,即被告),其身旁停放1輛白色機車,A警邊走邊向B男詢問:「為什麼用牽的?你為什麼用牽的?蛤!」,另有1名員警(下稱C警)走向B男。
B男:不能騎。
C警:(走向B男)不能肇逃唷。
A警:不能騎?
B男:嘿呀。
A警:騎什麼?吼~你味道很重,蛤!你味道很重。
C警:你機車是熱的。
B男:蛤?
A警:你味道很重。
C警:你機車熱的。
A警:蛤?
B男:我用牽的而已。
C警:你機車是熱的。
A警:你牽去哪裡?
C警:怎麼那麼熱?
A警:你牽到哪?
(B男指其右方。)
A警:你從哪裡牽過來的?
B男:蛤?
A警:你從哪裡牽回來的?
B男:(手指畫面右方)從田寮那邊牽回來的。
A警:從田寮牽回來的唷,那我剛剛行車紀錄器錄到的都是假的
嗎?
C警:我調監視器就好了。
A警:我行車紀錄器錄到的都是假的嗎?
C警:我調監視器就知道了。
A警:你沒戴安全帽,從那邊舊路騎過來,騎去人家的騎樓下,
你當我們沒看到嗎?
C警:沒錯吧?
(B男手插腰仰頭不說話。)
C警:你機車也是熱的。
B男:(拿車上羽絨外套)這樣我,這些東西都是別人拿給我的
A警:還是要回去看行車紀錄器。
B男:蛤?
A警:要到派出所看行車紀錄器嗎?蛤?要去看一下嗎?騎去哪
裡?快點,從哪邊騎過來的?
(B男低頭不語。)
C警:騎舊路對嗎?喝酒就別騎車就好,你沿路我調監視器也是
調的到,你信嗎?你信不信嗎?我說的是真的吧?你先回答我,
我說的是不是真的。對不對,我們的行車紀錄器也有拍到,喝酒
就別開車呀,還騎機車。
A警:阿這輛是怎樣,你怎麼又有機車?怎麼那麼多輛?
(A警走向警車開啟副駕駛座車門並拿出1支手機。)
B男:(向C警)我老闆把我辭退。
(A警又持手機返回警車換拿另1支手機。)
C警:你味道很重,距離這麼遠就聞得到。
B男:用牽的也有事情。
A警:你不是用牽的你是用騎的,我有行車紀錄器,我都有錄到
,齁,你不要再說謊了,你從那邊騎過來的(手指廟宇後方),
沒有戴安全帽,騎到人家的騎樓下。
C警:你排氣管看是不是熱的,我要調行車紀錄器就好,還要調
監視器,這三個佐證,看法院是要信你還是信我,我說的是不是
真的。
B男:沒啦,真的拜託啦。
C警:對吧,都不巴結。
B男:不是不巴結。
C警:說你不巴結是說你喝酒別騎機車,對不對,我說的有道理
吧,是不是,我說的有沒有道理啦,你來你摸你的機車排氣管,
我幫你錄音錄影,你來摸你機車排氣管,看是不是熱的。
B男:我老婆叫我快回來。
C警:你不要再說其他的了,我沿路調監視器。
(A警正以電話聯繫:「拿個酒測器跟礦泉水過來保安寺。」)
B男:我用牽的。
C警:沒關係我調監視器就好,我沿路調監視器啊,反正剛剛發
生的,沒有幾分鐘,看有沒有騎機車,就知道了,要嗎?我這樣
說對不對,有騎車就有騎,還一直在爭辯,你有超過半小時嗎?
A警:你何時喝酒的? 你何時喝酒的?
C男:我就騎機車。
C警:看現在時間幾點?我去調監視器。
A警:現在時間12點56分。
A警:你何時喝酒的?
C警:現在113年4月1日12點56分,我往前推,推大約10分鐘就好
,沿路都有監視器,再來,你摸你的車,看你的排氣管是不是熱
的,再來複核我們的行車紀錄器,這樣就知道了,我也不跟你多
說其他的,聽得懂我的意思吧,你知道,聽得懂我的意思吧?
(B男點頭。)
C警:你不要再說那些有的沒有的,我跟你說,你會雞嘴變鴨嘴
A警:何時喝酒的? 何時喝酒的?
B男:我老婆叫我快回來。
A警:何時喝酒的?
C警:叫你回來你就別騎車就好了,叫別人載不會嗎?為什麼要
騎車,我這樣說對不對,你老婆叫你快回家,你不知道不要騎車
B男:有啦。
C警:你啤酒喝幾瓶?蛤,你啤酒喝幾瓶?我跟你講話你也回應
一下,這樣是要如何配合,如何幫你忙?
B男:啤酒喝大約…我沒有在喝啤酒。
C警:不然是喝什麼?
B男:保力達。
C警:保力達喔。
A警:高粱嗎?
C警:還是高粱嗎?
(B男半彎下腰掀起褲管並說話,但無法辨明其內容。)
A警:蛤!蛤!
B男:我這尿酸的。
A警:我問你說你喝什麼酒,你喝哪種酒?你不用脫鞋子。
C警:你那邊坐,那邊坐。
A警:穿起來。
C警:你來坐下,你那邊坐下,阿祥,那裡坐,不用站著,不然
你等一下又說,等一下暈倒,有騎車就有騎車,不要再那邊說五
四三的,這樣聽得懂嗎?
B男:拜託啦!
C警:那是看到我們你才用牽的,我跟你說我們車有行車紀錄器
,你如果要我照程序走,沒關係,看誰贏面比較大,看法院會信
誰,我說這樣對嗎?
另1名員警(下稱D警)提包迎面走來。
C警:事實就是事實,對吧,我說這樣對吧,是不是這樣?
B男:我摩托車停著了。
C警:你又要跟我辯這個,我剛剛跟你說的你有聽懂嗎?我沿路
調監視器,我時間都跟你說了,我會複核監視器前10分鐘就好,
我調前10分鐘就好,你現在摸你的排氣管是不是熱的,再來,我
的行車紀錄器跟路口監視器這樣就好,你看法院會信誰,我說這
樣對嗎?
B男:(聽不清楚)。
C警:你明知道之前就這樣了,你現在還要這樣做,對不對?
B男:我老婆就一直氣我。
C警:不會叫別人載回來,要喝就要巴結,你不會叫人載回來,
是不是這樣?
B男:一直氣我、一直氣我。
A警:你何時喝的?
B男:蛤?
A警:你何時喝的?
C警:來,先給你漱口,我幫忙你,嘴巴先漱口,快點快點,快
漱口,我會幫忙你,這樣聽得懂意思嗎?
(D警遞1罐礦泉水給B男。)
C警:漱口,我現在跟你說三件事就好,排氣管是熱的,我們車
也有行車紀錄器,還有路口監視器,這樣你知道我在說什麼了吧
A警:騎舊路啦。
C警:讓你休息10分鐘,10分鐘後我幫你酒測,這樣好不好?現
在時間幾點?
C警:現在1點,阿祥,現在1點,給你休息10分鐘再來測,還是
現在要酒測?看你,要休息10分鐘再酒測?蛤,你自己要巴結唷
,好不好?遇到了。
B男:我機車停了。
C警:你腦袋現在清不清楚?我剛剛跟你說的三樣你沒聽到嗎?
監視器、我們車行車紀錄器、你機車的排氣管,不然你去摸排氣
管,我幫你錄影,排氣管是不是熱的,你去摸看看排氣管。
(B男手摸其機車排氣管外的塑膠阻隔片。)
C警:你摸那邊,你摸塑膠,你要摸這個(指向排氣管),摸引
擎就好。
(B男伸手觸摸C警所指位置,並張開手掌。)
C警:喔喔喔,是不是?是不是真的,我們車的行車紀錄器可以
騙人嗎?你是不是看到我們就用牽的,是不是在(聽不清楚)那
邊,剛剛,有沒有,我說的是正確的嗎?是不是,對啦,我剛剛
這樣跟你說,是不是真的?我有騙你嗎?你是看到警察才用牽的
B男:不是,不是,我沒看到(聽不清楚)。
C警:好啦,我讓你休息10分鐘,10分鐘後你就測一測,不要再
跟我說那麼多了,不然法院沒關係,我同事也可以去法院,看誰
的證據比較有利,我跟你說三樣而已,監視器、我們車、還有那
個(手指排氣管)。
B男:我老婆真的齁。
C警:以後要喝酒,你以後要喝酒,你就坐車回家就好。
B男:要害我死的。
C警:沒關係,我會幫你,遇到了,這樣聽得懂嗎?巴結一點,
以後就叫別人載你回來,好不好?這樣聽得懂嗎?
(B男點頭。)
C警:我現在能做的,讓你休息10分鐘,10分鐘說不定就退很多
了,再去漱口,再去漱1次,我有幫忙你吧?有啦齁,你不要吐
在大樹公那邊,你吐那邊(手指畫面左邊水溝),大樹公會幫忙
你的,你吐那邊就好(手指畫面左邊水溝)。
(B男喝水。)
C警:你喝保力達還是高粱?
2024_0401_131037_002(錄影畫面時間13:10:35-13:20:36)
2
(承上)
C警:我叫你漱口啦,你喝下去等等酒精值越來越高怎麼辦?
(B男喝水漱口走到水溝吐水。)
C警:在這邊坐一下,先坐著休息,1點10分我要進行酒測,齁,
我算是有幫忙你了,還是你要現在測一測。
B男:不要啦!
C警:你是喝高粱還是喝什麼?
B男:昨天晚上喝厚的。
C警:今天呢?喝B的?今天喝B的?我跟你聊天,你也說一下,
是不是喝B的?
B男:我都是喝米酒。
C警:剛剛嗎?跟朋友喝米酒嗎?
(B男點頭。)
C警:幾個人喝呀?
B男:1個人啊。
C警:不然你說跟朋友喝。
A警:1個人在哪喝呀?在哪喝呀?
(B男此時手指其右方。)
B男:秀仔那邊。
A警:秀仔那邊是哪邊?
C警:檳榔攤唷?
D警:雜貨店嗎?
C警:雜貨店嗎?
(B男點頭。)
C警:在那邊坐嗎?
(B男點頭。)
C警:從幾點就去那邊坐?
B男:下雨我就回來了。
C警:剛剛啦,你剛剛回來時還在那邊坐嗎?
(B男點頭。)
C警:差不多幾點在那邊坐?
B男:我在那邊坐了一陣子。
C警:12點多嗎?幾點從那邊騎回來的?剛剛?
C警:半小時前?
B男:我在5點多6點。
C警:我說今天啦!
B男:嘿。
A警:早上唷!
(B男點頭。)
B男:我就出門了!
A警:你就出門了唷?
C警:之後呢?
A警:之後呢?
C警:你何時去那邊坐的?
B男:之後下雨,這裡下大雨。
C警:你就在那邊坐了?
(B男點頭。)
C警:坐到剛剛才回來?
(B男點頭。)
C警:那你幾點開始喝酒?8點多嗎?8點多開始喝米酒嗎?
(B男點頭。)
C警:你這樣有喝1罐唷?不只嗎?
B男:我喝2罐啦(13:12:40-13:12:41),抱歉啦!
C警:喝2罐?塑膠瓶嗎?
B男:不是!
C警:不然呢?
B男:45元那種。
C警:米酒唷。
(B男點頭。)
C警:喝到剛剛結束,就騎機車回來,不會叫你老婆來載你就好
B男:我老婆跟我吵架,叫我回來。
C警:女人不要理他就好,在那邊坐,不然散步回來,不然說等
我酒退後再回來就好,你不會這樣跟他說就好,是不是這樣?
B男:我尿酸發作。
C警:好啦,你先坐一下休息,我會幫忙你,你先坐一下,先坐
一下不要站著,這樣可以幫助血液循環,酒精值會變低,好嗎?
我跟你說,我會幫忙你,我們也是要依照程序,好嗎?聽得懂意
思嗎?不然我剛剛跟你說我3項證據時,你也閃不過去,你聽得
懂我的意思嗎? 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我會盡量幫助你,好嗎
?你幾點喝完酒騎車回來的?11點多?12點?
B男:我老闆一直唸。
C警:你幾點從雜貨店回來的?12點?現在1點了,我說現在1點
了。
(B男拿出手機查看。)
C警:你就從前面算就知道幾點了,你先在椅子上坐一下,11點
?喝到11點結束?
(B男仍在查看手機。)
C警:(對D警)你先回去,我們帶就好了。
A警:你是在看什麼啦?
C警:他在看時間啦,沒關係讓他看。
B男:我。
C警:11點?
B男:5點。
C警:5點多就在那邊坐。
B男:(點頭)5點59分。
C警:5點59分在那邊坐,那坐到幾點?
C警:時間幫他記一下。
(B男將手機遞給A警查看,手機畫面顯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但
無法辨明內容)
C警:那你在那邊坐到幾點?你在雜貨店坐到幾點?幾點去那邊
坐的?
A警:那間雜貨店在哪? 那間雜貨店在哪?
B男:我要出去時這裡下大雨。
A警:那間雜貨店在哪? 雜貨店在哪?
C警:台29線嗎?
A警:雜貨店在哪?
C警:溪埔路嗎?
A警:舊路?
C警:你先坐,你先坐一下,講話不用那麼累,我現在跟你聊天
,我就是在幫你退酒精,這樣好嗎?我讓你休息10分鐘,你就自
己巴結一點,好嗎?聽得懂嗎?
B男:我絕對測不過。
C警:不一定啦,別想那麼多,事情遇到了,我可以幫忙你,我
跟你說過了,好嗎?給你漱口了,還讓你休息10分鐘,這樣不好
嗎?你看你這樣排泄,說不定就測過了,哪有一定,你不看我現
在一直跟你聊天,你5點59分就在雜貨店那邊坐了。
B男:我之前5點多就要出門了,那邊辦什麼。
C警:我知道,你另外是幾點去雜貨店的?
B男:在秀仔那邊。
C警:幾點啦?幾點在那邊坐?
A警:你幾點騎過去的?
B男:我回來我就騎去那邊了。
C警:大概幾點?你也說個時間,6點?7點?8點?9點?10點?6
點?
(B男查看手機。)
C警:幾點啦?6點?
B男:我真的算不出來。
(A警走至警車駕駛座取下鑰匙。)
C警:7點32分在雜貨店那邊坐,就開始在那邊喝,喝到幾點?喝
到幾點結束?都只喝米酒而已嗎?
(B男點頭。)
C警:喝到幾點結束?
(B男滑動手機。)
B男:5點59。
C警:5點59,阿你7點32分說在那邊坐,對嗎?
(B男點頭。)
C警:7點32分坐到幾點?
B男:應該。
C警:剛剛,到剛剛嗎?坐到11點?11點半?12點?坐到幾點?
大約就好,你自己知道。
B男:1點11分。
C警:現在1點11分對呀,幾點?
B男:算不出來。
C警:蛤,你坐到幾點結束啦?
B男:差不多9點。
C警:9點,對不上,9點時你剛來這裡耶,幾點?
B男:測不過。
A警:測不過你也是要測呀,反正你也是酒駕,不然呢?
C警:好了(聽不清楚)。
B男:我機車停著。
A警:我不管你怎麼說,你去跟檢察官解釋,我不知道啦!
C警:(拿出手機給B男看)已經給你休息10分鐘了!
A警:你去跟檢察官解釋,你不要跟我解釋,等等變成你隨便說
,都沒關係,來!
(A警拿酒測器給B男進行酒測。)
C警:還要漱口嗎?還是直接測,會幫忙你的啦!
A警:我隨便你說,反正我有畫面,你要說你沒喝也沒關係!
C警:我剛剛就跟你說過了。
B男(13:19:40):我有喝,沒騎。
A警:你有喝沒騎?沒騎?
(B男指向其機車。)
A警:有嘛,就是有騎嘛。
B男:我的機車都停了。
A警:機車都停了,但我錄影都有錄到呀,我有錄到你騎過來,
從舊路那邊騎過來。
C警:阿你是有聽我說什麼嗎?我調監視器就好了。
A警:奇怪。
C警:剛剛車(聽不清楚)。
C警:我哪需要跟你解釋那麼多,我要幫你忙你還不要。
C警:測一測、測一測。
A警:我不管你要怎樣說,判重一點我有差?
(13:20:09)B男進行酒測。
C警:吹大力一點!
A警:你是沒有吹過唷!
C警:吹大力一點,不然等等酒精值越吹越多,會送法院,一口
氣就好了,大力一點,不夠不夠,大力一點啦!
A警:來!
C警:吹進去啦,不然你酒精值越吹越多,我跟你說停就停!
A警:你舌頭不要堵,不要堵進那個洞那邊!
C警:我跟你說,這機器很敏感唷。
2024_0401_132037_003(錄影畫面時間13:20:35-13:30:36)
3
(承上)
C警:我跟你說,這機器很敏感唷,你等等如果越吹越多,說不
定就送法院了你現在一口氣吹說不定不會,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來!
A警:舌頭不要來。
C警:來,舌頭不要來,你一直吹。
A警:再來再來,吹大力一點啦!
C警:吹大力一點,你到底有沒有聽我說話,要幫你忙,一口氣
就好了。
A警:不要再皮了。
C警:大力一點啦!
A警:用吹的啦,大力一點啦。
C警:你等等酒精值越吹越多,我不騙你,我沒對你豪小,這機
器很敏感,我再給你1次機會,不然我就不要幫你了!
B男:我有吹了。
C警:沒關係,我再給你1次機會!
A警:來!
C警:等一下你越吹越多,我就不理你了,你老婆嗎?
A警:不是。
B男:不是。
C警:好了嗎?
(A警將酒測器遞到B男面前。)
A警:來!
C警:快點,巴結一點,你不吹,我等等一樣把你送法院
(1名女子詢問B男:「今天沒做?」)
B男:今天沒有做了。
(13:21:50)B男再次進行酒測
A警:大力一點,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你還要再皮
就對了!
B男:我沒有
C警:我跟你說,好,來!
B男:我說真的。
C警:我跟你說。
B男:阿密陀佛。
C警:來,祥啊,我跟你說,你這次再不要吹,我跟你說,我要
用抽血的了。
(13:22:00畫面出現1名身穿藍紫色上衣、藍色長褲之女子,
下稱E女,圖1)
C警:法院用抽血的,我不要跟你說了!
B男:我有吹。
A警:(向E女)請問你是?請問你是?
C警:你如果再不吹,我等等要用抽血的了,抽血就更、抽血就
更…
E女:喝成這樣,真的。
(B男以手觸碰酒測器口。)
C警:手不要過來!
A警:手不要過來!
B男:你可以換1支嗎?
A警:要換什麼啦?
C警:你會巴結嗎?你會巴結嗎?不然我等等直接用抽血的,我
再給你一次機會,別說我沒有幫忙你,你有聽清楚嗎?
E女:(聽不清楚)喝成這樣啦,你老婆都很古意的。他老婆都
會唸他。
C警:好了,快點,再給你1次,你如果再不吹,就用抽血的,沒
沒沒,沒進去,你氣沒吹進去,我跟你說好,你再停止,來,再
1次!
A警:來!
B男:阿~這個…
C警:大力一點啦!
A警:大力一點,吹長一點!
C警:1次就好了,我會跟你說停。
A警:氣長一點,一口氣長一點!
C警:不然我等等直接用抽血的!
A警:來,沒,太小力,重來,太小力,來,太小力(一直重複
酒測)。
C警:你如果不吹我就直接送法院用抽血的,我跟你說真的!
A警:太小力!
C警:大力一點,1次就好,都不巴結。
A警:太短,太短,要吹長一點,來,再1次。
C警:你1次好,酒精值等等就會越吹越多。
A警:再來!
B男:事實呀!
A警:別在那邊事實啦,來,再來,繼續,吹到對為止,來,看
你時間多還是我時間多!
E女:不好啦!原諒他1次啦。
A警:沒你的事情啦。
C警:我們在處理事情,你別在那裡那個。
E女:(聽不清楚)他老婆來,我去載他。載你老婆來。
C警:快一點,別拖延時間,不然直接帶去抽血就好。
A警:太短!
C警:免啦免啦,去抽血,來抽血,我好聲好氣要幫忙你,你還
這樣。
E女:(突然大聲說)吹大力一點啦。
B男:很大力了。
E女:沒力,那麼小力。
B男:我已經吹很大力了!
E女:人家叫你吹大力一點,你吹大力一點,不要這樣。
C警:你再吹1次說不定就過了。
A警:可不可以吹久一點,你一定要只吹一下嗎?不然你之前都
是怎樣測的呀?我請問你,你那麼多條,都是怎麼測的?蛤~你
把我當瘋子嗎?
C警:好了,免啦,不用跟他說了,走,去抽血。
E女:大力一點,你的人就是搞怪,人家叫你吹大力一點你就吹
大力一點。
C警:還是要抽血。
E女:你是都沒力唷!人家叫你吹大力一點你就吹大力一點,這
樣就好了,在那邊…
B男:麻煩。
A警:麻煩什麼?這支都你的,要麻煩什麼?
C警:這也是用新的。
A警:我是有含過是不是?
C警:氣沒下去啦!
A警:測器失敗呀,再來,吹長一點!
(13:25:34E女走入廟宇。)
C警:巴結點,遇到了,就處理而已,不然我要抽血了唷,看抽
血你要不要。
A警:快點、快點、快點!
C警:抽血酒精值會比較多,說不定你就送法院了。
A警:快點、快點、快點!
C警:不然要抽血唷!
A警:繼續、繼續,看你時間多還是我時間多,繼續,來!
C警:你休息越久,酒精值會越高而已,你休息越久,酒精值會
越高而已。
A警:我上到晚上10點,來啦,在這裡聊天就好了,齁,來,(B
男再次吹氣酒測)自己看0.79,你自己看,有看到吧。
(A警此時拿起手機對B男拍照。)
A警:看我,看我,我叫你看我,你現在涉嫌公共危險罪,三項
權利跟你講一下,陳清祥先生,你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
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三項權
利了解嗎?有了解嗎?來,這支給你做紀念,不要嗎?
C警:不要就丟掉就好,我關掉了(指酒測器)。
(13:27:35E女自後方廟宇迎面走來。)
A警:簽名,你的酒測單。
(B男嘆氣。)
C警:遇到了,就巴結一點,以後喝酒不要騎車就好。
A警:你又不是第1次,怕什麼。
C警:喝酒就不要騎機車了。
A警:下面還有1張,這還有1張,來,這,這還有1張。
(E女說話,但聽不清楚)
A警:你是他的?
E女:(聽不懂)。
A警:你(聽不懂)跟他有什麼親戚?
E女:(聽不清楚)。
C警:我不扣車,我扣車牌就好,我對你好吧!
B男:不要啦!
C警:這是規定。
B男:不要啦!
C警:我不扣車子,我已經幫你忙了。
E女:若沒很多,弟弟啊,不要罰他啦。他也很可憐。
C警:喝酒就不能騎車。
C警拆機車車牌,A警將酒測器收回警車。
2024_0401_133037_004(錄影畫面時間13:30:36-13: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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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A警拿手機給B男。)
A警:來,手機拿去,手機拿著。
(E女與B男聊天。)
E女:這樣就很好了。
C警:鑰匙拔起來,機車有沒有貴重物品,錢?有嗎?沒有齁?
好,走走走,快點,走,水帶著。
A警:鑰匙拿著,走!
C警:快點快點,筆錄快做一做。
A警:走!
C警:我會幫忙你的,快點。
A警:快點做一做,快點回來。
(B男隨A警、C警上警車。)
BKNV5662(錄影畫面時間12:50:04-1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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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8 B男未戴安全帽騎機車行駛於道路,衣著同前揭密錄
器、被告當日警詢及偵訊錄影畫面所示。(圖2)
WOZD9815(錄影畫面時間12:50:09-12: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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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9 B男未戴安全帽騎機車行駛於道路,衣著同前揭密錄
器、被告當日警詢及偵訊錄影畫面所示。(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