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蔡朋彗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被 告 許得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4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得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朋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