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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劉子毅
被      告  吳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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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亞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7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東榮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子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洪淑華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