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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恩碩


指定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5525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恩碩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
    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
    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
    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恩碩前因詐欺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並已於113年2月2日偵訊後當庭釋放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及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