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群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伍只(毛重壹點壹零公克,含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群倉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執行強制戒治中死亡,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被告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15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被告因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於執行強制戒治期間死亡,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存卷為憑(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卷第5、23-24頁)。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殘渣袋5包之情(聲請意旨誤載為1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九字第11072215600號卷第20至24頁)。又上開扣得之海洛因殘渣袋5包,經檢驗結果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23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雖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樣品已因取樣用罄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9字第11073159600號卷第44頁),是上開扣案物既已因檢驗用罄,即無再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扣案毒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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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殘渣袋5只,經檢驗均發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 一、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1公克,拆封實際稱得毛重1.10公克。 二、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22號卷第41頁) |
| | | 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007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五級毒品Dimethyl sulfone。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9字第11073159600號卷第4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