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君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因其於民國112年7月8日死亡,業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67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1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1包,因檢體業已檢驗用罄,該毒品包裝袋亦另經檢察官以處分命令銷毀,非在本案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範圍,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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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06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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