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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易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宋易承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