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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展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展彰涉犯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強制部分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傷害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