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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美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龍華精神護理之家)
義務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淑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