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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宇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志宇、張凱傑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